4 站址选择


4. 0.1 加氢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消防安全的要求,并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的位置。
4.0.2 在城市 中心区不应 建设一级 加氢站
4.0.3 城市 中心区的加氢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应设在城市 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4.0.4A 加氢站的氢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A的规定。
加氢站的氢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
加氢站的氢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
    注:1 加氢站的撬装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相应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
           2 加氢站的工艺设施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 氢气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固定车位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储氢容器的防火距离确定。
           4 铁路以中心线计,城市道路以相邻路侧计。
4.0.5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
4.0.8 冷水机组、预冷机组系统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宜按工艺要求确定。
条文说明

4.0.1 在选择加氢站的站址时,应将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作为前提或基本要求,在满足这些要求的情况下充分考虑输送距离或输送过程增加的能量消耗,并尽力做到节约能源的要求;加氢站站址的选择应充分考虑交通方便的条件,合理解决加氢、加油、加气的关系,在合适条件下优先考虑加氢站与加油站、天然气加气站合建,以减少建设投资和方便运营管理。
4.0.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鉴于一级加氢站或一级加氢加气合建站或一级加氢加油合建站的储罐容量(积)大,加氢、加气、加油量大,若建在城市建成区内时,对密度较大的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及人群的安全度的有害影响较大;当车流量较大时,还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等问题。因此作了本条的规定。
4.0.3 为使加氢方便和有利于氢能汽车的推广运营,加氢站和加氢加气合建站、加氢加油合建站宜靠近城市道路建设;但是为不增加城市交通拥堵现象的发生和避开人流密集的场所,本条还规定不应将加氢站等设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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