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 本 规 定


3 基 本 规 定

3.0.1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防火设计应遵循预防为 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健全防火安全体系;

2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防火设计应结合街区布 局特点、建筑防火性能,兼顾文化遗产保护与消防安全,遵循最低 限度干预原则,制定科学利用方式和合理使用强度,采取因地制 宜、安全适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消防措施,有效地提高街区和 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改善消防安全状况。

3.0.2 历史文化街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历史文化街区 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原有空间尺度,所采取的消防措施不应改变 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2 在维持街巷肌理和建筑外观的前提下,发挥各级道路的消 防车通行能力,提高防火分隔能力,加强防止火灾在街区内蔓延的 措施;

3 落实保护规划,通过使用功能、业态选择和平面布置优化, 减少火灾荷载、降低火灾风险;

4 应与街区整治同步改善或提高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消防 安全水平,增强自防自救能力、提高消防救援能力。

3.0.3 历史文化街区内各类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火灾风险等级实行分级保护,并应结合各类建筑的使 用功能、火灾危险性、耐火性能、防火间距、疏散设施、消防设施和 保护等级要求等情况采取相应的防火技术措施;

2 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应采取改善或提高历史建

筑防火性能、建筑内部消防设施、外部消防设施和消防救援条件等 措施;所采取的消防措施不应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不得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3 在不改变传统格局和外观主要特征的前提下,传统风貌建 筑应采取改造提升建筑内部的防火措施和消防设施、提高外部消 防设施和消防救援条件等措施;

4 历史文化街区内除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之 外的其他建筑,其防火设计在不改变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外 观主要特征的前提下,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3.0.4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不应增设下列场所和设施:

1 甲、乙类生产车间、仓库;

2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加油加气加氢站、电动汽车充电 站、储能电站、电动自行车等移动电瓶集中充电的设施。

3.0.5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传统风貌建筑等防火设计前应 进行现场勘察,并作为防火设计的依据。

3.0.6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替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 性能不应低于原建筑构件的相应性能。历史建筑采用可燃性构件 替换时,宜采取阻燃或其他改善耐火性能和燃烧性能的防火保护 措施;传统风貌建筑采用可燃性构件替换时,应采取阻燃或其他改 善耐火性能和燃烧性能的防火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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