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建筑防火、灭火救援设施
3.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1.1 使用功能、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发生变化的改造工程,尤其是涉及大类之间用地类别改变(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判定)以及改变建筑消防分类的(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的第 3.1.1,3.1.3,5.1.1 等条判定),应按照现行标准进行核对并重新确定建筑分类。可行性研究汇总表中应说明改造前的建筑类别、改造后的建筑类别、分类依据及相关要求。
3.1.2 功能改变后按照现行标准需要提高建筑整体耐火等级或提高部分构件耐火极限的,应研究改造实现的技术可行性。可行性研究汇总表中应说明改造前后建筑的耐火等级,功能变化后导致建筑耐火等级要求变化的,应说明保留的主体结构构件、改造采用的主体结构构件和其他构件耐火极限符合标准的情况。
3.1.3 既有建筑改造涉及结构安全鉴定、结构加固的,应按国家、浙江省有关标准规定执行。新增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执行现行标准,保留建筑构件可维持现状,但涉及到承重墙、承重柱、承重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疏散楼梯时应有加强措施,尤其应复核与原有结构的连接节点构造,保证结构受力传递的可靠。当被加固构件有防火要求时,其防护措施效能应符合耐火等级及耐火极限要求。尤其是在粘贴碳纤维复合材、粘贴钢板等加固方法中,因结构胶粘剂在高温下易失效,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2 防火间距
3.2.1 既有建筑发生改造处,若减少了改造范围内建筑之间的原间距,或减少了与改造范围外相关的建筑的原间距时,其相应发生改造处的防火间距不应低于现行标准的要求。
3.2.2 既有建筑发生改造处,若并未对上一条所述的建筑间距做出减少,相应防火间距可适用原标准;若原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已然即不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也不满足原标准的要求时,可行性研究汇总表中应具体说明拟发生改造处在改造前的建筑防火间距现状情况,以及其相应界面外墙的材质情况,外墙上门、窗、洞口等的开设情况,并按下一条的要求提出可以通过改造实施的加强技术措施。
3.2.3 改造建筑与相邻既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即不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也不满足原标准的要求时,应将防火间距不足的改造建筑相应界面外墙设置为防火墙,当外墙上确需保留原门、窗、洞口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等防火加强措施,或进行相关论证保证任意一侧建筑外墙受到的相邻建筑火灾辐射热强度均低于其临界引燃辐射热强度。
3.2.4 既有建筑改造中,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耐火极限不低于 1 小时的非承重外墙或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耐火极限不低于 3 小时的承重外墙,建筑相邻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外墙上开口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确定。
3.3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窗口
3.3.1 消防车道的设置在改造中宜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可适用原标准。改造工程消防车道应畅通,当改造工程不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时,可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3.3.2 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在改造中宜执行现行标准,当无法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 两个建筑可共用一个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但应满足救援要求。
2 可利用市政道路做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但应满足救援要求,且道路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3 可用消防车现场测试结果作为改造依据。
3.3.3 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在改造中确有困难,按上述 3.3.2 条的方式仍无法解决,且未改变建筑外轮廓时,可适用原标准的要求。
3.3.4 整体改造工程和外立面改造工程的消防救援窗口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
3.3.5 局部改造和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改造区域的消防救援窗口设置宜执行现行标准,当无法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 某个防火分区如果原已有不少于 2 樘洞口尺寸≥1m*1m 的外窗且间距不大于 20m 时,相应防火分区可不再另设消防救援窗口。
2 在建筑底层某个防火分区如果原已有 2 樘直通室外的外门时,底层相应防火分区可不再另设消防救援窗口。
3.3.6 消防救援窗口设置在改造中确有困难,按上述 3.3.5 条的方式仍无法解决时,可适用原标准的要求。
3.4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3.4.1 既有建筑改造时,防火分区允许增减面积及调整轮廓边界,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若改造后使用功能方面的火灾危险性相对改造前有所增加,相应防火分区的面积、分隔及其内的建筑平面布置都应执行现行标准(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位置除外)。
2 若改造后使用功能方面的火灾危险性相对改造前没有增加,相应防火分区的面积划分上限应执行现行标准,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和防火分区内的建筑平面布置可适用原标准。
3 上述两款中涉及到的既有建筑改造时“火灾危险性”等级的分类,在其他相关文件出台前,暂按如下规定:
(1)对于“火灾危险性”等级的分类在综合考虑人员密度、人员疏散能力以及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后,可按如下排序:办公、旅馆、宿舍、教学建筑、餐饮、医疗建筑、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娱乐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既有建筑改造时,将上述排序靠前的功能改造为靠后的功能时,应认定为火灾危险性增加;
(2)上述未说明规定的场所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表5.5.17 的规定,改造后安全疏散距离不发生变化,则可认定为火灾危险性等级不变;改造后安全疏散距离发生变化时,疏散距离要求变低可视为火灾危险性减少,疏散距离要求变高可视为火灾危险性增加。
3.4.2 改造中宜将对人员疏散要求高的场所设置于地上建筑的下部楼层或地下建筑的上部楼层。
3.4.3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不符合现行标准且无法改变时,可维持原位置,但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防火分隔应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并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淹措施。
3.4.4 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位置不符合现行标准但可满足建成时消防技术标准的,可维持原位置。
3.4.5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及纯内部装修时,变电所的疏散出口的设置不符合现行标准但可满足建成时消防技术标准的,可维持原设置。
3.5 安全疏散
3.5.1 既有建筑改造时,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将疏散距离要求低的功能改为疏散距离要求高的功能(如办公改教学、医疗、老年人照料设施等)时,应按现行标准复核疏散距离要求。现有疏散楼梯(出口)不能满足现行标准疏散距离要求的,具备增设疏散楼梯(出口)条件的应通过可行性研究明确增设疏散楼梯(出口)的建议方案,不具备条件的不应改变为相应功能。
2 将疏散距离要求高的功能改为疏散距离要求低的功能时,或功能未发生改变但平面布置发生变化导致疏散距离要求发生变化时,宜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可适用原标准。
3.5.2 既有建筑改造时,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需要增设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有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影剧院、礼堂等。增加这些功能时,应按现行标准通过可行性研究分析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条件和可能性,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增设上述功能。
地下汽车库与地上建筑共用疏散楼梯的既有建筑改造,地上部分增设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等时,应按现行标准通过可行性研究分析共用疏散楼梯在首层设置独立出口或独立疏散楼梯的条件和可能性,不具备条件的不应增设上述功能。
3.5.3 既有建筑改造时,疏散楼梯间的形式(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超过 24m、不超过 32m 的原有高层建筑设有封闭楼梯间,当在其中增设“老年人照料设施”时,应按现行标准将封闭楼梯间改为防烟楼梯间并增设防烟前室,改造前应通过可行性研究分析复核原封闭楼梯间是否符合防烟楼梯间相关要求、改造层是否具备增设防烟前室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应增设上述功能。
2 在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中增设“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医疗、旅馆及类似使用功能”、“商店、图书馆、展览、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时,应按现行标准将敞开楼梯间改为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要求各层封闭,此时仅进行局部改造将难以实现,宜进行整体改造。
3 既有建筑改造时,若原疏散楼梯间不涉及到需要按上面两款的要求对楼梯间的形式(包括前室的形式及位置)做出改变时,原疏散楼梯间的相关设计内容都可适用原标准。
3.5.4 既有建筑改造时,总疏散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行标准对二、三层“每百人疏散楼梯宽度”要求变化较大,对于功能未发生改变的既有建筑改造,疏散楼梯总净宽度及其计算方法可适用原标准。
2 对于功能发生改变的既有建筑改造,应按现行标准在可行性研究中通过计算复核原建筑总疏散净宽度能否满足改造后的功能改变要求(部分功能改变将会导致总疏散净宽度要求发生变化),不满足要求的不应改变为相应功能。
3.5.5 当改造涉及到改变原防火分区之间的安全出口借用情况时,除现行标准有特定明确要求不允许借用的情形外,原借用疏散宽度的,改造后不能增加原借用宽度数值;原借用疏散距离的,改造后可继续适用原标准的借用逻辑。
3.6 建筑构造
3.6.1 新增防火墙宜设在建筑的基础或结构梁等承重构件上,防火墙下的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既有防火墙可维持现状。
3.6.2 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卷帘宽度宜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维持既有防火卷帘现状宽度,但其可靠性、耐火极限、防烟性能、信号反馈功能等性能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如果为非重力下降的防火卷帘,若改造有难度,可维持不变,但应确保下降均衡、控制可靠。
3.6.3 既有建筑改造时,外墙保温应符合下列规定:1 改造不涉及外立面改造时,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及相关构造等要求可维持现状。2 改造涉及外立面改造但不涉及需更换外墙保温材料时(如仅对非实体墙部分如玻璃窗进行更换时),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及相关构造等要求可维持现状。3 改造涉及需更换外墙保温材料时,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及相关构造等要求应执行现行标准。
3.6.4 改造区域内新增的墙体材料、装修材料的选用应执行现行标准。
3.7 消防电梯
3.7.1 对于不需要增设消防电梯的既有建筑改造,原消防电梯的停靠楼层、前室布置、位置、机房等都可适用原标准;对于需增设消防电梯的既有建筑改造,新增消防电梯确有困难时,除可不通至地下室底层外其余都应执行现行标准。
局部改造而又适用于需增设消防电梯的情形时,此时仅进行局部改造将难以实现消防电梯的增设,宜进行整体改造。
3.7.2 当增设消防电梯确有困难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 相邻防火分区可共用消防电梯,不同防火分区开向共用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 不同防火分区也可通过疏散走道共用消防电梯,共用消防电梯的防火分区不应超过 3个,开向走道及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7.3 现行标准要求消防电梯到达所有防火分区,防火分区调整导致改造区域或相邻防火分区消防电梯无法到达的,不应调整防火分区。
3.8 楼梯间顶部固定窗
3.8.1 属于功能发生变化的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楼梯间顶部固定窗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他类型的既有建筑改造,楼梯间顶部固定窗宜按现行标准进行设置,当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可适用原标准。
3.8.2 既有建筑改造中,楼梯间顶部固定窗的材质可不做硬性要求,但应保证可易于破拆。
3.8.3 可行性研究汇总表中,应研究楼梯间顶部固定窗是否符合现行标准的要求,不符合的应提出改造方案,改造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应说明具体原因。
3.9 其他特殊建筑场所要求
3.9.1 既有建筑使用功能改变为下列场所时,其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和层数、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均应执行现行标准。避难间、非消防电梯的相关消防设置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可适用原标准。装修材料在满足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宜采用不燃材料。其余消防内容所适用的新旧消防技术标准情况以及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要点参照本导则相关要求执行,并应加强消防管理,有条件的宜设单独的消防控制室:
1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2 老年人照料设施;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