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政策性审查
3 政策性审查
3.0.1 政策性审查不单独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反映在审查意见书中。
3.0.2 政策性审查的送审资料应包括:
1 项目立项文件;
2 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规划部门盖章的总图;
3 初步设计批复或会审纪要(不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提供方案设计批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 勘察和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5 勘察和设计合同复印件;
6 专项工程、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等须提供技术复核表;涉及建筑功能改变的应提供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
7 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0.3 政策性审查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并签字,注册人员是否存在越级设计情况,设计修改联系单是否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和相关专业负责人注册章;
2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与工程性质、规模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情况;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已办理入浙备案(信息以浙江省“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为准);
3 项目的勘察设计相关人员是否在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执业(信息以浙江省“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为准)。主体工程中各专业图纸应加盖项目负责人注册章,建筑、结构专业图纸应在预留章位置盖专业负责人注册章。
4 勘察报告、设计图纸的图签是否完整、规范。所有签字人员应印刷正体姓名并应手体签字,施工图校对和审核人员应为本专业人员,且不得是同一人,图签栏内应有出图日期,各专业主要图纸应有相关专业设计人员会签;
5 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规划条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书(如有)、超限项目应提供抗震专项论证意见书(如有)、主管部门超限许可认定书、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确认书、节能形式审查意见书、海绵城市形式审查意见书是否齐全,设计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6 是否存在使用属于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的情况,使用属于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时是否符合相应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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