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消防可行性研究
3.1 一般规定
3.1.1
既有建筑改造实施方在项目决策实施前,建设单位宜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应包括收集设计文件资料、组织踏勘现场、开展检测鉴定、研判建筑现状消防安全性、分析改造方案消防技术措施等内容。
【条文说明】 对改造前后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研究,对于合理确定改造可行性和改造设计方案很有必要。承担改造设计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和设计人员最为熟悉项目情况,责任尤为重要,应在充分调研现状条件的前提下,结合建筑改造要求,发挥其熟悉了解既有建筑历史变化及现状的专业优势,以满足建筑物的消防安全为目标,主动、客观地分析风险,提出科学的解决方案。
3.1.2
建筑使用功能改变为下列场所时,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经可行性研究不具备改造条件或无法通过专家论证的,不得开展后续实施工作。
1.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2. 老年人照料设施;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
【条文说明】 关于既有建筑改造前是否必须开展消防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参照现行浙江省相关标准。
因错误决策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等,最终无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由改造实施主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专家论证应由消防审验主管部门组织,不需要经过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经可行性研究具备改造条件的,无需再进行专家论证。
3.1.3
原有功能和内部房间分隔、消防设施系统都未发生改变的既有建筑内部装饰装修可不进行可行性研究。
3.1.4
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应由改造实施方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不低于原主体设计单位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示范文本详见附录D。
3.1.5
既有建筑改造涉及使用功能改变的,改造实施方应当对建筑使用功能变更做出专项说明,纳入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
3.1.6
依据国家、浙江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以下消防技术内容进行可行性研究:
1. 改造前建筑的使用功能、总平面布局、灭火救援条件、耐火等级、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情况;
2. 改造后的建筑消防技术要求;
3. 既有建筑实施改造的消防技术可行性。
3.2 消防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
3.2.1
为规范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结合《浙江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导则》,制定本章节。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应当坚持合法、科学、公正的原则,确保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2.2
既有建筑改造经可行性研究,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可针对具体消防技术问题进行专家论证。建设单位可提出设计解决方案建议或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3.2.3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浙江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导则》1.0.11条规定,按"谁立项、谁负责"原则,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人数不少于7人,并经五分之四以上专家书面同意后,方可通过专家论证。
1. 技术标准具体条文的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
2. 技术标准条文本身就允许有条件的放宽要求;
3. 不同的技术标准之间对同一情形存在不统一的技术要求;
4. 按照现有技术资料和有关规定确实不能解决而提出的设计解决方案或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
5.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组织论证的。
以下情形不适用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
1. 降低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条件;
2. 以未正式发布施行的消防技术标准作为设计依据。
3.2.4
申请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建设单位应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
2. 存在问题和拟采取的技术解决方案、方法和措施,符合相关规定的尚可开展其他技术评估报告(如量化评估报告)并作为相关依据;
3. 专家论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