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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 GB50650-2011(2022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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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防雷场所分类
3.0.1 石油化工装置的各种场所,应根据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状况和空间气体的消散条件,划分为厂房房屋类或户外装置区。
3.0.2 半敞开式和敞开式厂房应根据其敞开程度,划分为厂房房屋类或户外装置区。有屋顶而墙面敞开的大型压缩机厂房应划为厂房房屋类;设备管道布置稀疏的框架应划为户外装置区。
上一节:
2 术语
下一节:
4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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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局部修订说明
1 总则
2 术语
3 防雷场所分类
4 基本规定
4.1 厂房房屋类场所
4.2 户外装置区场所
4.3 户外装置区的排放设施
4.4 其他措施
5 户外装置的防雷
5.1 炉区
5.2 塔区
5.3 静设备区
5.4 机器设备区
5.5 罐区
5.6 可燃液体装卸站
5.7 粉、粒料桶仓
5.8 框架、管架和管道
5.9 冷却塔
5.10 烟囱和火炬
5.11 户外装置区的排放设施
5.12 户外灯具和电器
6 防雷装置
6.1 接闪器
6.2 引下线
6.3 接地装置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