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一般规定


3.1.1 整体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超过某一特定状态就不能满足设计规定的某一功能要求时,此特定状态为该功能的极限状态。

对结构的各种极限状态均应有明确的限制或规定。

3.1.2 公路工程结构宜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这两种极限状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是指对应于结构、结构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出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或变位的状态。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1)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
2)结构、结构构件或其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的塑性变形而不能继续承载;
3)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
4)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是指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或耐久性的某项限值的状态。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1)影响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
2)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的局部损坏;
3)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
4)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特定状态。

3.1.3 公路工程结构宜根据不同种类的作用及其对结构的影响和结构所处环境条件,分为以下三种设计状况:

1 持久状况。结构建成后承受自重、车辆荷载等持续时间很长的状况。
2 短暂状况。结构施工过程中承受临时性作用的状况。
3 偶然状况。在结构使用过程中偶然出现的状况。

3.1.4 公路工程结构应按各自情况确定设计状况,并据此选定极限状态和相应的结构计算模式、作用和材料性能设计值及结构目标可靠指标进行设计。

3.1.5 当需要考虑偶然设计状况时,可仅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对主要承重结构采用下列原则之一进行设计或采取防护措施:

1 主要承重结构不致因非主要承重结构发生破坏而导致丧失承载能力;
2 允许主要承重结构发生局部破坏,但其剩余部分在一段时间内不发生连续倒塌。


条文说明

3.1 一般规定

3.1.2 按照本标准第1.0.6条的规定,公路工程结构必须满足的各项功能要求,归结起来为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前者属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后两者统属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关系到结构的破坏和安全问题,例如桥梁结构整体或局部是否失稳,构件或连接是否破坏,路面是否疲劳断裂等,是设计必须解决的结构的主要问题。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仅涉及结构的工作条件和性能,例如桥梁结构的变形或振动是否过大,构件裂缝是否过宽,路面的不平整度是否过大等。这些现象并不引起结构的破坏,不造成生命和国家财产的严重损失。因此,结构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其可靠度水平一般要低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3.1.3 根据结构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面临的不同情况,本条规定了公路工程结构的三种设计状况,即持久状况、短暂状况和偶然状况。

持久状况是指结构的使用阶段。这个阶段持续的时间很长,一般取与设计基准期相同的时间。在这期间结构可能承受的作用,结构设计时均需加以考虑。

短暂状况所对应的是结构的施工阶段。这个阶段的持续时间相对于使用阶段是短暂的,结构体系、结构所受作用等与使用阶段也不同,结构设计时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偶然状况是指结构可能遇到的罕遇地震等状况。这种状况出现的概率极小,且持续的时间极短。结构在极短时间内承受的作用以及结构可靠度水平等在设计中都需特殊考虑。

3.1.4 公路工程结构的三种设计状况,由于它们的结构体系、所处环境、经历的时间长短都有所不同,所以设计时采用的结构计算模式、承受的作用和材料性能的取值以及结构的可靠度水平等方面也都是不同的。各类结构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条件分别加以确定。尽管所有结构都要经历施工和使用阶段,但作为设计要求,不是所有公路工程结构都考虑这三种设计状况。持久状况是结构设计的主要对象,各类结构均需考虑。但是,有些结构或者由于本身的特点,或者采取一些措施,最终回避了短暂状况或偶然状况的设计。一般地说,公路桥梁结构需要考虑三种设计状况。

在确定了设计状况以后,每一种设计状况还有一个极限状态设计的选择问题。持久状况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是考验结构是否完成其主要功能的能力,所有结构均需进行设计;至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是否需要进行,要视各类结构具体情况而定,公路桥梁结构必须考虑。当需要考虑短暂状况设计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必须进行;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再做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偶然状况只需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不必考虑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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