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排水范围


3.2.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范围一致。
3.2.2 城市雨水系统的服务范围,除规划范围外,还应包括其上游汇流区域。
3.2.3 城市污水系统的服务范围,除规划范围外,还应兼顾距离污水处理厂较近、地形地势允许的相邻地区,包括乡村或独立居民点。

条文说明

3.2.2、3.2.3 条款是对排水工程规划中区域协调的一般规定。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雨、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雨、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保护城市环境、防治水体污染应从全流域着手。规划城市水体上游的污水应就地处理达标排放,如无此条件,在允许的情况下可接入规划城市进行统一处理。规划城市产生的污水应处理达标后排入水体,但不应影响水体下游的现有城市或远景规划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排水工程规划应促进全流域的系统治理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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