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一般规定


3.1.1 通往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3.1.2 具有内部使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的入口和室内空间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使用,内部应设轮椅回转空间,轮椅需要通行的区域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
3.1.3 具有内部使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门在紧急情况下应能从外面打开。
3.1.4 具有内部使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应设置易于识别和使用的救助呼叫装置。
3.1.5 无障碍服务设施的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
3.1.6 无障碍服务设施内供使用者操控的照明、设备、设施的开关和调控面板应易于识别,距地面局度应为0.85m~1.10m。
3.1.7 无障碍服务设施内安装的部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牢固;
    2 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mm~40mm,内侧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40mm;
    3 低位挂衣钩、低位毛巾架、低位搁物架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0m。
3.1.8 无障碍坐便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坐便器两侧应设置安全抓杆,轮椅接近坐便器一侧应设置可垂直或水平90°旋转的水平抓杆,另一侧应设置L形抓杆;
    2 轮椅接近无障碍坐便器一侧设置的可垂直或水平90°旋转的水平安全抓杆距坐便器的上沿高度应为250mm~350mm,长度不应小于700mm;
    3 无障碍坐便器另一侧设置的L形安全抓杆,其水平部分距坐便器的上沿高度应为250mm~350mm,水平部分长度不应小于700mm;其竖向部分应设置在坐便器前端150mm~250mm,竖向部分顶部距地面高度应为1.40m~1.60m;
    4 坐便器水箱控制装置应位于易于触及的位置,应可自动操作或单手操作;
    5 取纸器应设在坐便器的侧前方;
    6 在坐便器附近应设置救助呼叫装置,并应满足坐在坐便器上和跌倒在地面的人均能够使用。
3.1.9 无障碍小便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便器下口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400mm;
    2 应在小便器两侧设置长度为550mm的水平安全抓杆,距地面高度应为900mm;应在小便器上部设置支撑安全抓杆,距地面高度应为1.20m。
3.1.10 无障碍洗手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800mm,水嘴中心距侧墙不应小于550mm,其下部应留出不小于宽750mm、高650mm、距地面高度250mm范围内进深不小于450mm、其他部分进深不小于250mm的容膝容脚空间;
    2 应在洗手盆上方安装镜子,镜子反光面的底端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1.00m;
    3 出水龙头应采用杠杆式水龙头或感应式自动出水方式。
3.1.11 无障碍淋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部空间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出和使用;
    2 淋浴间前应设便于乘轮椅者通行和转动的净空间;
    3 淋浴间坐台应安装牢固,高度应为400mm~450mm,深度应为400mm~500mm,宽度应为500mm~550mm;
    4 应设置L形安全抓杆,其水平部分距地面高度应为700mm~750mm,长度不应小于700mm,其垂直部分应设置在淋浴间坐台前端,顶部距地面高度应为1.40m~1.60m;
    5 控制淋浴的开关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00m;应设置一个手持的喷头,其支架高度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0m,淋浴软管长度不应小于1.50m。
3.1.12 无障碍盆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盆侧面应设不小于1500mm×800mm的净空间,和浴盆平行的一边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
    2 浴盆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450mm;在浴盆一端设置方便进入和使用的坐台;
    3 应沿浴盆长边和洗浴坐台旁设置安全抓杆。
3.1.13 无障碍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设施和电器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2 操作台面距地面高度应为700mm~850mm,其下部应留出不小于宽750mm、高650mm、距地面高度250mm范围内进深不小于450mm、其他部分进深不小于250mm的容膝容脚空间;
    3 水槽应与工作台底部的操作空间隔开。

条文说明

3.1.1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通向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通道应符合本规范第2.2节无障碍通道的要求。本条为关于无障碍服务设施的原则性要求,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及参照国外标准增加了要求。
3.1.2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考虑到有些情况下保证直径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比较困难,所以本条要求至少提供能以各种形式满足乘轮椅者进行轮椅回转的空间,不但包括适合轮椅回转的平面布置,也包括利用家具、洁具下部的空间等方式。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3.1.3 本条为安全性要求,保证使用者在使用无障碍服务设施发生意外时的救助。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3.1.4 本条为安全性要求。为避免使用者在使用无障碍服务设施发生意外时无法向外部求助,应设置救助呼叫装置以为使用者能够在紧急状况下向外发送求助信号提供条件。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3.1.5 本条为安全性要求,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3.1.6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无障碍厕所、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居室等无障碍设施的内部,墙面上布置的控制照明、空调等设备设施的开关和调控面板,在选择产品时应优先选择通用设计的产品,安装高度应考虑乘轮椅者及身材矮小者的使用需要。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3.1.7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无障碍服务设施内安装的部件包括安全抓杆、多功能台、固定座位、低位置物部件等。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第1款 无障碍服务设施内安装的部件大多用来支撑身体,安装不牢固易引起人身伤害。实际使用中折翻式安全抓杆、多功能台和固定座位的安全问题更严重,应考虑折翻的功能对于牢固性的影响。
    第2款 安全抓杆设在坐便器、低位小便器、洗手盆、淋浴间、浴盆等的周围或内部,是行动障碍者保持身体平衡和进行移动不可缺少的安全保护措施。其形式有很多种,一般有水平、直立、L形等形式,以及固定、旋转、吊环等方式。
    第3款 为满足乘轮椅者及身材矮小者的使用需要制定。
3.1.8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有长期使用者的居住建筑的户内或套内卫生间的坐便器可不执行本条要求,根据使用者情况进行具体处理。
    第1款~第3款 这3款为坐便器两侧设置安全抓杆的要求。在坐便器的两侧安装安全抓杆(图2~图4),供乘轮椅者从轮椅上转移到坐便器上以及拄拐杖者和下肢虚弱者在起立时使用。水平安全抓杆可做水平旋转90°或垂直旋转90°,在使用前将抓杆转到贴近墙面上,不占空间,待轮椅靠近坐便器后再将抓杆转过来,协助乘轮椅者从轮椅上转换到坐便器上。L形抓杆竖向部分一般与地面垂直,也可根据使用要求设置成非垂直的角度,位置在坐便器前端,便于使用者借助其拉起身体。
图2 无障碍坐便器安全抓杆设置平面图
    第5款 主要是考虑到弯腰、转身不方便的人士的使用。
    第6款 如厕时更容易产生跌倒危险,所以在本规范第3.1.4条关于救助呼叫装置的原则性要求的基础上,本款强调了应在坐便器附近设置救助呼叫装置。可通过安装不同高度的救助呼叫按钮,或设置救助呼叫拉绳,满足坐在坐便器上和跌倒在地面的人均能够使用救助呼叫装置。
3.1.9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第1款 无障碍小便器设为低位小便器,方便乘轮椅者、身材矮小者等人群的使用,尤其落地式小便池为包括身材矮小者在内的各种体形的使用者提供更高的便利性。
    第2款 无障碍小便器的两侧和上部设置安全抓杆(图5~图7),水平安全抓杆主要用于辅助抓扶撑起的动作;支撑安全抓杆主要供使用者将胸部靠住,使重心更为稳定,支撑安全抓杆距小便器后墙面的距离需根据小便器尺寸合理设置,宜与小便器下口前缘距墙距离一致,一般为250mm左右。
3.1.10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有长期使用者的居住建筑的户内或套内卫生间的洗手盆可不执行本条要求,根据使用者情况进行具体处理。
    第1款 考虑到乘轮椅者在保持坐姿时可以触摸到的高度和最远点,台面的设置不应过高;考虑乘轮椅者需要占用较大的宽度,水嘴中心不应距侧墙过近;台面下设置可供乘轮椅者容膝容脚的空间,以保证乘轮椅者能够在坐姿时洗手和用水。容膝容脚空间的尺寸参见本规范第3.6.4条条文说明的图10。
    第2款 乘轮椅者在使用面盆后,一般需倒退移动以远离面盆,设置镜子可协助乘轮椅者观察其背后的情况,避免在倒退时撞到他人。镜子的安装高度应能够同时满足站立和坐姿的人使用。
    第3款 考虑到部分肢体不便者手部力量有限,杠杆式或感应式水龙头更便于其使用。
3.1.11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本条为对于无障碍淋浴间的基本要求。无障碍淋浴间有单独设置的,也有纳入卫生间(厕所)设置的,均应满足本条的要求。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有长期使用者的居住建筑的户内或套内卫生间的淋浴间可不执行本条要求,根据使用者情况进行具体处理。
    第1款 平面设计应根据淋浴设施的布局,考虑乘轮椅者进出和使用所需要的空间。
    第2款 淋浴间前的净空间不但方便乘轮椅者的通行和使用,也便于照护人员协助不便者完成更衣等动作。
    第3款 本款要求固定的浴间坐台的安装需牢固,可为折叠式。为了保证安全,一般情况下不宜使用移动座位。
    第4款 本款中L形抓杆竖向部分一般应与地面垂直,以保证在湿滑环境里的使用安全。L形抓杆的垂直部分宜设置在浴间坐台前端200mm~300mm。
    第5款 淋浴间中所安装的手持式淋浴喷头可方便乘轮椅者使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设置固定式淋浴喷头。
    无障碍淋浴间如图8、图9所示布置,使用较为合理。为避免喷头的立管影响安全抓杆的使用,可采用入墙式固定喷头的设置,或将安全抓杆适当远离其固定的墙面安装。也可设置可灵活调节高度的喷头,需可调节至不大于1.20m的高度。当将安全抓杆的竖杆用做手持喷头的支架时,需考虑竖杆的位置便于坐在浴间坐台上取放喷头。
3.1.12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有长期使用者的居住建筑的户内或套内卫生间的盆浴空间可不执行本条要求,根据使用者情况进行具体处理。
    第1款 浴盆侧面的净空间不但方便乘轮椅者的通行和使用,也便于照护人员协助不便者完成更衣等动作。
    第2款 浴盆高度考虑到满足乘轮椅者从轮椅上平滑地移动到浴盆中。
    第3款 为防止在使用浴盆时发生滑倒设置安全抓杆,安全抓杆形式根据具体的情况合理确定。
3.1.13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有长期使用者的居住建筑的户内或套内厨房可不执行本条要求,根据使用者情况进行具体处理。
    第1款 一般家庭内厨房的空间尺寸无法满足乘轮椅者的使用需要,在布置无障碍厨房时需要考虑乘轮椅者的通行、回转和使用高度。
    第2款 无障碍厨房操作台面高度考虑到乘轮椅者的使用需要,根据具体使用要求确定合理数值。其下部设置容膝容脚空间,尺寸参见本规范第3.6.4条条文说明的图10,以保证乘轮椅者使用。
    第3款 家庭的厨房中多安装不锈钢的水槽,一些乘轮椅者下肢没有知觉,为避免水槽中的热水造成烫伤,要求水槽与工作台底部的操作空间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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