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一般规定
3.1.1 气体消防设施充装使用的气体灭火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优先选择符合下列要求的洁净气体灭火剂:
1 对大气和水土环境等应无危害。
2 不破坏大气臭氧层,其臭氧耗减潜能值ODP应小于或等于0.05,ODP等于0者应优先选用。
3 不产生温室效应或温室效应相对较小,其温室效应潜能值GWP应小于CO
2(CO
2的GWP等于1),GWP等于0者应优先选用。
4 对人体应无毒性危害,或仅有轻微影响。无毒或微毒者应优先选用。
5 不可燃,灭火效能较高,设计灭火浓度较低。设计灭火浓度接近5%(体积分数)和在10s内能灭火者应优先选用。
6 喷射后应能全部汽化、闪蒸,在防护区封闭空间内各方向(上下左右)分布迅速、均匀。
7 不导电,其击穿电压和绝缘电阻应合格。
8 灭火后不得含有固相和液相残留物,对被保护现场和设备应无污损。
9 存储稳定性(包括耐热稳定性和化学稳定性)良好,对金属的腐蚀性较小。
10 与弹性密封元件的相容性良好,长久封存不应发生气体灭火剂泄漏。
11 若有能完全达到上述各项要求的可直接代用的卤代烷替代物,应优先选用。
3.1.2 气体消防设施充装使用的气体灭火剂允许使用政策情况,国内工程可按本规程附录A执行;涉外工程可按本规程附录B执行。
3.1.3 气体消防设施充装使用的气体灭火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公安部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取得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合格报告或国家强制认证证书。常用气体灭火剂的质量性能指标可按本规程附录C中的有关数据采用。
3.1.4 部分气体灭火剂的技术性能指标可按本规程附录D中的有关数据采用。
3.1.5 气体消防设施所选用的主要组件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公安部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取得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合格报告或国家强制认证证书。
3.1.6 气体消防设施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A类火灾:固体物质的表面火灾;
2 B类火灾:液体火灾;
3 C类火灾: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4 E类火灾:电气火灾。
3.1.7 气体消防设施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 钾、镁、钠、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D类火灾);
2 钾、镁、钠、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D类火灾);
3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4 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3.1.8 除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以外的气体消防设施不宜用于扑救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3.1.9 气体消防设施应在各自适用的场所配置使用。常用气体消防设施的适用场所可按本规程附录E执行。
条文说明
3.1.1~3.1.5 对本规程术语“洁净气体灭火剂”的具体要求作出细化解释。强调气体消防设施应优先选用全面符合联合国环境署(UNEP)规定要求的洁净气体灭火剂。气体消防设施充装使用的气体灭火剂和所选用的系统主要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公安部行业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取得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测合格报告或国家强制认证证书。
3.1.6、3.1.7 气体消防设施适宜扑救的火灾种类和不适宜补救的火灾种类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等归纳总结的。
3.1.9 每种气体消防设施都有其一定的适用范围,不得随意扩大。以往工程实践中确有超范围使用的情况,应加以避免。特别是对于有人停留的建筑场所,在配置使用气体消防设施时,更应当审慎选型。
- 上一节:3 气体消防设施的基本要求与适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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