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井场的布置与防火间距


3.1.1 确定井位前,设计部门应对距离井位探井井口5km、生产井井口2km以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厂矿、坑道等地面和地下设施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在设计书中标明其位置。
    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按GB 50183的规定执行。
3.1.2 油气井井口距高压线及其他永久性设施应不小于75m;距民宅应不少于100m;距铁路、高速公路应不小于200m;距学校、医院和大型油库等人口密集性、高危性场所应不小于500m。
3.1.3 钻井现场设备、设置的布置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有关安全间距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钻井现场的生活区与井口的距离应不小于100m。
    b)值班房、发电房、库房、化验室等井场工作房、油罐区、天然气储存处理装置距井口应不小于30m。
    c)发电房与油罐区、天然气储存处理装置相距应不小于20m。
    d)锅炉房距井口应不小于50m。
    e)在草原、苇塘、林区钻井时,井场周围应设防火隔离墙或宽度不小于20m的隔离带。
3.1.4 井控装置的远程控制台应安装在井架大门侧前方、距井口不少于25m的专用活动房内,并在周围保持2m以上的行人通道;放喷管线出口距井口应不小于75m(含硫气井依据SY/T 5087的规定)。
3.1.5 3.1.2、3.1.3和3.1.4是应满足的一般性、通行性技术条件,如果遇到地形和井场条件不允许等特殊情况,应进行专项评估,并采取或增加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设计部门调整技术条件。
3.1.6 井场应设置危险区域图、逃生路线图、紧急集合点及两个以上的逃生出口,并有明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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