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空间环境


3.1.1 住宅项目应为居民提供宜居的居住生活环境,其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1的规定。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方式时,其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2的规定。

3.1.2 住宅建筑间距应按表3.1.2规定的日照标准进行控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
条文说明
3.1.1 本条规定了居住街坊建筑空间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居住街坊是住宅项目最常见的开发规模(2h㎡~4h㎡住宅用地,通常包含300套~1000套住宅,居住1000人~3000人)。为了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利用土地,同时为居民提供宜居适度的居住生活环境,本条针对不同建筑气候区、不同土地开发强度条件下,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平均层数或层数、住宅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住宅建筑高度等关键性控制指标进行了规定。居住区所在城市的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的规定。
    低层高密度布局方式是指由高度低于11m的低层住宅建筑围合布局形成的建筑空间形态。多层高密度布局方式是指由高度低于20m的多层住宅建筑围合布局形成的建筑空间形态。采用低层高密度或多层高密度布局方式的居住街坊,通常表现为建筑围合布局形成的居住院落和尺度适宜且连续的街道空间,一般多见于老城区或建筑高度受到限制、允许适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地区。因此本条针对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方式,允许其控制指标适当提高建筑密度、适度降低绿地率,同时规定了对应的人均住宅用地面积指标控制区间。
    住宅建筑平均层数是指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总面积与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的比值所对应的层数,按照低层、多层、高层划分为5个类别,并分别提供相关控制指标。
    住宅用地容积率是指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密度是指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率是指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3.1.2 本条规定了控制住宅建筑间距的日照标准。日照标准是确定住宅建筑间距的基本要素。根据我国所处的地理位置与气候状况以及居住区规划建设的大量实践,绝大多数地区只要住宅建筑间距满足日照标准,其他有关采光、通风等基本要求都能够具备满足规范要求的条件。因此,日照标准是保障居住区建筑空间环境宜居适度的必要条件。应特别注意的是,建筑间距还需要满足消防救援、管线铺设等有关要求。
    对于经法定程序确定的旧区改建的住宅项目,其新建住宅的建筑间距因用地紧张确实难以达到日照标准时可酌情降低,但日照时数不应低于大寒日1h的日照标准。应特别注意的是,新建建筑的建设不应降低周边既有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当周边既有住宅建筑在改造前原本不满足日照标准时,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应再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水平(图1)。如,改造住宅项目外的一栋既有住宅建筑,改造前的日照水平是冬至日或大寒日只能获得30min的日照时数,则改造后不应再降低该栋既有住宅建筑原有的日照水平,应保证对应的冬至日或大寒日日照时数大于或等于30min,即日照时数不可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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