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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和设计审查的要求
3.1.1 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的依据为:
1 现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 范及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 术指南》 、本导则第 5 章的要求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2 国家、 行业(专业) 、浙江省相关规范、标准中关于防火、防 爆等方面的要求;
3 进行特殊消防设计的工程,经专家评审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方 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4 符合本导则第 1.0.4 条、第 3.1.3 条规定的专题论证意见,可作 为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
3.1.2 受理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之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申请 材料是否符合以下规定进行检查,符合的,予以正式受理;不符合的, 应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1 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文件真实、有效;
2 设计人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信息真实、有效;
3 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 编制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编制深度规定》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相关要 求;
4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筑工程规划许 可文件, 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5 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6 改建工程应当提交所在建筑房屋权属证书, 无法提供房屋权属 证书的可提交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验收备案情 况登记表、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替代证明文件。
3.1.3 按照本导则第 1.0.4 条规定进行的专项消防安全性评估、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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