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 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
2)预期地震动水准下需保持正常使用的建筑,其设计应综合考虑结构及其构件、建筑非结构构件、建筑附属机电设备以及专门仪器设备对其使用功能的影响。其结构竖向抗侧力构件和非结构部分的设计要求,可分别按不低于本标准附录M.1中有关性能2的规定和附录M.2中有关性能2的规定采用;也可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建筑性能目标以及相应的控制要求。
4)结构构件的延性要求应根据其预期的变形状态确定,当构件的承载能力与实际需求相比明显提高时,延性构造可适当降低。
3.10.5 结构及其构件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参考目标和设计方法,可按本标准附录M第M.1节的规定采用。
建筑构件和建筑附属设备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参考目标和设计方法,可按本标准附录M第M.2节的规定采用。
条文说明
此次局部修订,补充了预期地震(设防地震)下需保持正常使用的建筑的抗震性能化设计要求。借鉴我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实践与经验,综合考虑管理部门、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勘察设计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这类建筑中的竖向抗侧力构件,提出应按不低于性能2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的要求。至于抗侧力体系中水平构件的抗震性能要求,应与竖向抗侧力构件匹配、协调,一般不宜低于性能3的规定,同时,尚需满足“强柱弱梁、强竖弱平”等抗震概念设计的原则要求。
3.10.5 本条属于原则规定,具体化
的设计要求,如结构、
结构构件、
建筑构配件、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等在
预期地震下的性能化设计要求
详见附录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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