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 轮椅席位


3.13.1  轮椅席位应设在便于到达疏散口及通道的附近,不得设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3.13.2  观众厅内通往轮椅席位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3.13.3  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整、防滑,在边缘处宜安装栏杆或栏板。

3.13.4  每个轮椅席位的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10m×0.80m。

3.13.5  在轮椅席位上观看演出和比赛的视线不应受到遮挡,但也不应遮挡他人的视线。

3.13.6  在轮椅席位旁或在邻近的观众席内宜设置1:1的陪护席位。

3.13.7  轮椅席位处地面上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13.1  轮椅席位应设在出入方便的位置.如靠近疏散口及通道的位置,但不应影响其他观众席位,也不应妨碍公共通道的通行,其通行路线要便捷,要能够方便地到达休息厅和有无障碍设施的公共厕所。轮椅席位可以集中设置,也可以分地段设置,平时也可以用作安放活动座椅等使用。

3.13.3  影剧院、会堂等观众厅的地面有一定坡度,但轮椅席位的地面要平坦,否则轮椅倾斜放置会产生不安全感。为了防止乘轮椅者和其他观众座椅碰撞,在轮椅席位的周围宜设置栏杆或栏板.但也不应遮挡他人的视线。

3.13.4  轮椅席的深度为1.10m,与标准轮椅的长度基本一致,一个轮椅席位的宽度为800mm,是乘轮椅者的手臂推动轮椅时所需的最小宽度。

3.13.6  考虑到乘轮椅者大多有人陪伴出行,为方便陪伴的人在其附近。轮椅席位旁宜设置一定数量的陪护席位,陪护席位也可以设置在附近的观众席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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