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3.2.1 一般规定
1 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 分类, 并应符合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及规定的要求;
2 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强制 性工程建设规范、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规定的要求。
3.2.2 超高层建筑( 150~250m ) 主体部分的主要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表 3.2.2 的规定,当建筑中的承重钢结构采用防火涂料保护 时,应采用非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表 3.2.2 超高层建筑(150~250m)主体部分的主要建筑构件的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 结构加强层桁架 | 核心筒外围墙体 | 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电气竖井、 管道井等竖井井壁 |
耐火极限 (h)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2.50 | 不燃性 2.00 |
【说明】为提升型钢混凝土柱或钢管混凝土柱的耐火极限, 可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或其中几种组合:
1.在设计中降低柱的荷载比、增大截面尺寸、改变长细比;
2.喷涂(抹涂)防火涂料;
3.包覆防火板;
4.包覆柔性毡状隔热材料;
5.外包混凝土、金属网抹砂浆或砌筑砌体。
- 上一节:3.1 基本规定
- 下一节:3.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