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变电所
3.3.1 牵引变电所的室外油浸式牵引变压器,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或开闭所的室外油浸式自耦变压器,距最近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 m。当设置防火隔墙时,防火间距可减少50%。防火墙的高度不宜低于变压器油枕的顶端高度,防火墙的两端应分别大于变压器贮油池外侧各1m。
3.3.2 牵引变电所的室外油浸式牵引变压器,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或开闭所的室外油浸式自耦变压器,以及10 kV及以上的室外油浸式电力变压器与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3.2的规定。


注:1 埋地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 m³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储罐和总容积小于
或等于200 m³的储罐,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2 埋地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
m³
且总容量不大于400
m³
的液化石油气储
罐,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条文说明
3.3 变电所
条文说明
3.3.1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距最近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25 m是依
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4.0.10条确定的。本次
修订增加了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或开闭所内的油浸式
自耦
变压
器,并根据《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
中第6.6.3条相关要求,补充了防火隔墙的设置要求。
3.3.2 本条是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表
4.2.1、表4.3.1、表4.4.1,《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一2014表
5.1.3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表
4.0.4、表4.0.6综合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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