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3.1 一般规定
1 建筑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及消防安全布局的要求,防火 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应符合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 国家和我 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规定的要求;
2 民用建筑与各类仓库、储罐、堆场的设置位置及防火间距应符 合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 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规定的 要求。
3.3.2 服务于建筑高度150~250m建筑的消防车道(包括与市政道路连 通的道路) ,其净宽度不应小于5.5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 。消防 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 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结构、 管道和暗沟等, 应能承受不小于70t的重型消防车通行、驻停和支腿
工作时的压力。
【说明】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最新征求意见稿, 已经将建筑高度 100m 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提高要求。
3.3.3 建筑内的非消防电梯应设置候梯厅。
3.3.4 含明火部位的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 甲级防火门与相邻区域分隔。
3.3.5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 (超高层主体建筑内或裙房、
副楼的相邻部位) ,并应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说明】 第 3.3.3~3.3.5 条与《建筑高度大于 250m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 要求(试行)》 (以下简称《250+加强要求》) 一致。第 3.3.4 条“含明火部位 的厨房”指的是厨房的明火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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