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


3.3.1 既有建筑改造应做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档案,收集原有规划和设计图纸、审查及验收备案资料;了解历史上使用情况、维护改造情况、检测等情况;
    2 通过检测、评估等方法对既有建筑耐火等级进行判定;
    3 对既有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救援场地、平面布置、防火分区、防火分隔、消防疏散、建筑构造等现状进行评估;
    4 对既有建筑机电消防设施情况进行评估;
    5 出现变动主体承重结构、增大结构荷载的既有建筑改造应保证结构安全受控,可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评定,需要检测和鉴定时由改造实施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6 提出既有建筑改造后的消防安全目标,并对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加强措施的 技术合理性、工程经济性及建筑安全性进行评估
3.3.2 消防安全评估表可按照附录A表格内容填写,设计单位可据此编制消防设计文件。
3.3.3 消防安全评估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并且不低于既有建筑原设计单位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3.3.4 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²的人员密集场所改造和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²的非人员密集场所改造项目可不做消防安全性能评估,直接开展设计工作。
3.3.5 经消防安全评估确实无法满足现行标准和本指南的要求时,应加强原有建筑的消防安全措施,针对消防设计难点组织专题研究和论证,论证结论可作为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专家论证会由改造实施单位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原则上从辽宁省消防专家库抽取,人数不少于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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