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配套设施


3.3.1 住宅项目的配套设施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和设施服务半径综合确定,并应按所在居住区分级配置标准统筹配套、同步建设。
3.3.2 住宅项目应设生活垃圾收集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垃圾分类收集需求;
    2 应设置便于识别的标志;
    3 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应具备封闭功能。
3.3.3 住宅项目应设快递箱(柜)或预留安装条件。
 
条文说明
3.3.1 本条规定了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的基本原则。为保障居民日常生活的基本要求,本条规定了住宅项目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对应的居住人口,以及项目所在居住区分级配套建设相应的生活服务设施。其中公共服务设施还应兼顾适宜的服务半径及合理的运行规模等建设要求,保障居住人口规模与配套设施间的匹配关系。同时,强调了配套设施应同步建设,为居民的日常生活提供服务。
3.3.2 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收集点建设的基本要求。为保障居住环境卫生安全,本条规定了住宅项目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并应满足分类收集的要求;同时明确了生活垃圾收集点应设置明显、易识别的分类标识。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应具有可封闭装置。
3.3.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号),为了方便居民收发快递,本条规定了快递箱(柜)设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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