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


第3.5.1条 风景区游人容量应随规划期限的不同而有变化。对一定规划范围的游人容量,应综合分析并满足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游览心理标准、功能技术标准等因素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态允许标准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游憩用地生态容量 表3.5.1
生态分区及其利用与保护措施 表3.5.6 

注:x不利;-稳定;+有利。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