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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疏散楼梯间


3.5.1 疏散楼梯间形式有敞开式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都设有防烟楼梯间,功能变化不会导致楼梯间形式发生变化。
3.5.2 建筑高度超过24m、不超过32m的原有建筑一般设有封闭楼梯间。在其中增设“老年人照料设施”等,需要将封闭楼梯间改为防烟楼梯间并增设防烟前室。局部改造时,需要考虑原封闭楼梯间是否符合防烟楼梯间相关要求、改造层是否具备增设防烟前室条件。
3.5.3 设散开式楼梯间的建筑增加“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医疗、旅馆及类似使用功能”、“商店、图书馆、展览、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时要求将散开式楼梯间改为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要求各层封闭,仅进行局部改造难以实现。
3.5.4 除疏散楼梯间形式外,部分功能变化还会导致总疏散净宽度不能满足要求。按现行标准使用人数面积指标统计,人员密度从低到高基本为办公、旅馆客房、宿舍、老年人照料设施、教育培训、餐饮、歌舞娱乐游艺、商店。原建筑总疏散净宽度能否满足改建后的功能变化要求,建议通过计算确定。
3.5.5 现行标准对二、三层“每百人疏散楼梯宽度”要求变化较大,对于功能未发生变化的改造,楼梯宽度计算可适用原标准,其他改造应执行现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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