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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辅助用房建筑标准


3.5.1 票币处理场地,各级发行库随库房配套设置的票币清分、销毁场地,其使用面积为分库2000平方米以上,中心支库200平方米以上,支库30平方米以上。
3.5.2 办公用房,发行、出纳办公用房应保障开展业务的需要。
3.5.3 金、银收兑室,按金银检验计量的要求设计。
3.5.4 出、入库交接场地,作为交接、清点、验收发行基金及车辆、机具进出场所。要选择邻近库门,警卫执勤人员有效警戒范围内,有相应封闭外界视线措施,其使用面积为:分库200平方米以上,中心支库100平方米以上,支库20平方米以上。
3.5.5 备品库,用于存放票币包装用品、机具等,所处位置应方便业务操作,面积应保障业务需要。
3.5.6 监控值班室,指值班守库人员工作环境。含门禁、安检、监控、报警、通讯等设施装备与操作运行场地等。
3.5.7 卫生区,包括淋浴室、洗手间、更衣室等,于库区内封闭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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