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总图技术经济指标


3.6.1 总图设计宜采用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1 厂区用地面积(㎡);
    2 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面积(㎡);
    3 固定堆场占地面积(㎡);
    4 总建筑面积(㎡);
    5 建筑系数(%);
    6 容积率;
    7 道路及广场用地面积(㎡);
    8 绿化用地面积(㎡);
    9 绿地率(%);
    10 土(石)方工程量(m³);
    11 投资强度(万元/h㎡);
    12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
    13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
3.6.2 总图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6.1 总图布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本标准给出13项指标,其中关于容积率指标,现各地对工厂设计的要求不尽统一,设计时可以按各地规划部门的要求决定是否采用容积率指标。
3.6.2 关于总图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办法,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已有规定,本标准不再规定。计算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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