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大败与同行建筑物


5.1 一般规定
5.1.1 审查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其中:
    1 油浸式变压器室、船厢室、船闸室、坝体内部、非地面以上或封闭部位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余部位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5.1.2 审查大坝与通航建筑物(不包括船厢室和船闸室)各部位的防火分区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1 坝面或地面以上丁、戊类建筑物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限,丙类建筑物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 4000m²;
    2 坝体内部、非地面以上或封闭的部位,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 2000m²。
5.1.3 审查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5.2 大坝
5.2.1 坝体内的楼梯间、电梯间应在与大坝电缆廊道连接处设置前室,前室通往电缆廊道和楼梯间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与大坝一般廊道连接处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丙级防火门。
5.2.2 承担疏散功能的大型水电工程坝体内楼梯间、电梯间应按规定设置防烟楼梯间及前室。

5.3 船闸
5.3.1 通过油轮(驳)、危险化学品船只的船闸,对不能采用水或泡沫等灭火介质进行灭火的特殊危险品船只,应限制通行或在临时特殊保护措施条件下通行。
5.3.2 闸室两侧闸墙上应分别设置从闸室底直达闸墙顶的疏散爬梯,同侧间距不应大于50m。

5.4 升船机
5.4.1 在 船厢室上、下闸首两侧沿混凝土塔(筒)体高度方向,每隔 6m~10m 应各设置一条水平疏散廊道,疏散廊道靠船厢室一端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防火门附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及手提式灭火器。疏散廊道的另一端应设置疏散楼梯通往室外安全区。
    每个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 5L/s 计算,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 20L/s,火灾延续时间为 2.0h。灭火器应配置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具。

5.4.2 高度超过 32m 的塔(筒)体内应按规定设置防烟楼梯间及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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