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施工机械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
2.0.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并应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后持证上岗。
2.0.2 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0.3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及各种安全信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2.0.21 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或电气装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等机械停稳后再进行操作。严禁带电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检修。
4.1.11 建筑起重机械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1.14 在风速达到9.0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4.5.2 桅杆式起重机专项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应经专家论证后实施。施工单位必须指定安全技术人员对桅杆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
5.1.4 作业前,必须查明施工场地内明、暗铺设的各类管线等设施,并应采用明显记号标识。严禁在离地下管线、承压管道1m距离以内进行大型机械作业。
5.1.10 机械回转作业时,配合人员必须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需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必须将机械停止回转并制动。
5.5.6 作业中,严禁人员上下机械,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拖把或机架上坐立。
5.10.20 装载机转向架未锁闭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
5.13.7 夯锤下落后,在吊钩尚未降至夯锤吊环附近前,操作人员严禁提前下坑挂钩。从坑中提锤时,严禁挂钩人员站在锤上随锤提升。
7.1.23 桩孔成型后,当暂不浇注混凝土时,孔口必须及时封盖。
8.2.7 料斗提升时,人员严禁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在料斗下方进行清理或检修时,应将料斗提升至上止点,并必须用保险销锁牢或用保险链挂牢。
10.3.1 木工圆锯机上的旋转锯片必须设置防护罩。
12.1.4 焊割现场及高空焊割作业下方,严禁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瓶、保温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12.1.9 对承压状态的压力容器和装有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
5.1.5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整齐排列,端部应与卷筒压紧装置连接牢固。当吊笼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3圈。
5.1.7 物料提升机严禁使用摩擦式卷扬机。
6.1.1 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发出警示信号;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切断上升主电路电源。
6.1.2 当吊笼提升钢丝绳断绳时,防坠安全器应制停带有额定起重量的吊笼,且不应造成结构损坏。自升平台应采用渐进式防坠安全器。
8.3.2 当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大于或等于30m时,不得使用缆风绳。
9.1.1 安装、拆除物料提升机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安装、拆除单位应具有起重机械安拆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安装、拆除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11.0.2 物料提升机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11.0.3 物料提升机严禁载人。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
6.1.17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且不能修复时;
        2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
        3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产生无法消除裂纹影响时。
6.5.3 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6.5.7 塔式起重机安装到设计规定的基本高度时,在空载无风状态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4%;附着后,最高附着点以下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2%。
6.5.16 塔式起重机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管线,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压侧等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5.20 当塔式起重机的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6.5.21 塔式起重机的吊钩装置起升到下列规定的极限位置时,应自动切断起升的动作电源:
        1 对于动臂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臂架下端的极限距离应为800mm;
        2 对于上回转的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极限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2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1000mm;
        2)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4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700mm。
        3 对于下回转的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极限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2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800mm;
        2)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4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400mm。
6.5.22 塔式起重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挡位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方向的运动。
6.6.14 施工升降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工作可靠有效。
6.6.15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必须灵敏有效、动作可靠,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6.7.1 卷扬机不得用于运送人员。
6.9.2 严禁使用倒顺开关作为物料提升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
6.9.5 附墙架与物料提升机架体之间及建筑物之间应采用刚性连接;附墙架及架体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6.11.4 吊篮的安全锁应灵敏可靠,当吊篮平台下滑速度大于25m/min时,安全锁应在不超过100mm距离内自动锁住悬吊平台的钢丝绳;安全锁应在有效检定期内。
6.12.3 附着整体升降脚手架应具有安全可靠的防倾斜装置、防坠落装置以及保证架体同步升降和监控升降载荷的控制系统。
8.9.7 严禁使用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
2.0.3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
      1 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
      2 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2.0.9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
      1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
      3 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
      4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
2.0.14 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2 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2.0.16 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1 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2 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3 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4 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5 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3.4.12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3.4.13 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连接螺栓。
4.0.2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0.3 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5.0.7 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
4.1.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升降机不得安装使用:
      1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 超过由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3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 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 无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2.10 安装作业时必须将按钮盒或操作盒移至吊笼顶部操作。当导轨架或附墙架上有人员作业时,严禁开动施工升降机。
5.2.2 严禁施工升降机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的防坠安全器。
5.2.10 严禁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5.3.9 严禁在施工升降机运行中进行保养、维修作业。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2012
3.0.1 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编制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应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作业中,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3.0.19 暂停作业时,对吊装作业中未形成稳定体系的部分,必须采取临时固定措施。
3.0.23 对临时固定的构件,必须在完成了永久固定,并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解除临时固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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