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钢结构建筑


5.1.1 钢结构防火保护措施及其构造应根据工程实际,考虑结构类型、耐火极限要求、工作环境等因素,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
5.1.2 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结构的设计耐火等级,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所需要的防火保护措施及其防火保护材料的性能要求。
5.1.3 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按GB50016的规定确定。柱间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柱相同,楼盖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梁相同,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屋顶承重构件相同。
5.1.4 钢结构的防火保护可采用下列措施之一或其中几种的复(组)合:
    1. 喷涂(抹涂)防火涂料;
    2. 包覆防火板;
    3. 包覆柔性毡状隔热材料;
    4. 外包混凝土、金属网抹砂浆或砌筑砌体。
5.1.5 钢结构采用喷涂防火涂料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隐蔽构件,宜选用非膨胀型防火涂料;
    2. 设计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构件,不宜选用膨胀型防火涂料;
    3. 室外、半室外钢结构采用膨胀型防火涂料时,应选用符合环境对其性能要求的产品;
    4. 非膨胀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5. 防火涂料与防腐涂料应相容、匹配。
5.1.6 钢结构采用包覆防火板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板应为不燃材料,且受火时不应出现炸裂和穿透裂缝等现象;
    2. 防火板的包覆应根据构件形状和所处部位进行构造设计,并应采取确保安装牢固稳定的措施;
    3. 固定防火板的龙骨及黏结剂应为不燃材料。龙骨应便于与构件及防火板连接,黏结剂在高温下应能保持一定的强度,并应能保证防火板的包敷完整。
5.1.7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