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4.1 一般规定
4.1.1 既有建筑改造时,除本导则另有规定外,消防给排水系统的设计、审查及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体改造及局部改造时,应执行现行标准。
2 内部装修、修缮、机电设施设备专项改造时,可适用原标准。
3 改造涉及的消防产品均应满足现行标准。
【说明】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的专项改造类型较多,改造前应仔细判断是否涉及消防内容。专项改造不改动消防系统时,原有消防设施可沿用原标准。建筑修缮工程使用功能、消防灭火需求不变时,同样可按原标准执行。
4.1.2 既有建筑改造需增设消防灭火系统时,增设的消防灭火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说明】消防灭火系统包括室外、室内消防水系统(含消防水池、供水设施、管网及消防末端设施等)及气体灭火系统等,当根据现行标准判断需增加消防系统时,增设部分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4.1.3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消防水池及消防供水设施的设计参数发生变化时,消防水池及消防供水设施均应纳入改造设计范围。
【说明】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改造是系统性工程,当既有消防灭火系统不能满足改造后的使用需求时,无论消防水池、消防供水设施及相关配电、控制设施是否在改造区域内,均应纳入改造设计范围。消防供水设施主要包括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泵、稳压泵。
4.1.4 局部改造、内部装修、修缮及机电设施设备专项改造时,消防给水系统工作压力可适用原标准。
【说明】管道、阀门及附件承压能力原则上应按照现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中的系统工作压力进行复核和选择,确有困难时,系统工作压力可按原标准取值。局部改造项目或内部装修时,未改造(装修)区域的消防管道及改造(装修)区域保留的消防管道工作压力不宜提高,如按现行标准提高系统工作压力,则这些消防管道有渗漏爆管的风险。
4.2 消防用水量
4.2.1 建筑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工程,消防用水量可适用原标准。
【说明】现行标准室外消防用水量依据建筑类别、体积等确定,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依据建筑体积、功能、高度等确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依据建筑类别、功能等确定。其中同一种功能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现行标准较原标准增加 5L/s~10L/s。
4.2.2 局部改造时,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有效容积计算方式可适用原标准。
4.2.3 消防水池设计有效容积增加,且增加消防水池有效容积难度较大,建筑改造时可对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和补水量进行总量平衡核算。
4.2.4 当周边建筑的消防水池取水口、室外消火栓与改造建筑间可通行距离小于 150m,且权属单位签订有授权使用协议时,其消防水池、室外消火栓可作为备用消防水源计入改造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但计入流量不应超过 15L/s。但当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时,仅距改造建筑水泵接合器 40m 内的消防水池取水口、室外消火栓可计入设计流量。
【说明(第 4.2.3~4.2.4 条)】消防水池储水量不足的,可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相关规定计算消防水池储水量。具体规定有:1、按 3.5.3 条规定减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标准;2、按 6.1.5、6.1.11 条规定减少室外消防用水水池储水量;3、利用相邻非同一产权或物业管理单位的建筑消防水池时应签订火灾时同意使用的协议。
4.3 消防水池、供水设施
4.3.1 原建筑消防水泵房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的,如改造确有困难,可适用原标准。
【说明】现行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规定“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的地下楼层”,原建筑消防水泵房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的,改造难以实现,按照既有建筑改造不得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的原则,可适用原标准。
4.3.2 消防水池池底标高不应低于消防水泵房的地坪标高。
【说明】除采用轴流深井泵外,消防水池池底标高不应低于消防水泵房地坪标高,以保证水泵自灌吸水。
4.3.3 装配式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在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 4.1.7 条的相关规定,并满足抗震、耐腐蚀、防冻、防潮、防淹、通风等要求的前提下,可应用在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并宜采用地面式泵站。
【说明】本条明确装配式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用于既有建筑改造的适用条件,应用时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 4.1.7 条要求,并满足抗震、耐腐蚀、防冻、防潮、防淹、通风等使用安全要求。考虑既有建筑改造实施难度、结构、运维等条件,为保障安全可靠、便于施工与维护,宜采用地面式。
4.3.4 建筑功能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工程,如其消防用水量未增加,则原消防水泵可保留使用。
【说明】消防给水系统改造时,应对原消防水泵流量、扬程进行校核,不满足要求的消防水泵应予以更换。消防用水量未增加的工程,原消防水泵可保留使用,消防水泵的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应按现行标准要求增设。
4.3.5 既有住宅类建筑局部改造、建筑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以及建筑功能发生改变但消防用水量未增加的局部改造工程,按现行标准应增加消防水箱容积的,如改造确有困难,可适用原标准。
【说明】考虑高位消防水箱对初期火灾灭火的重要作用,一般情况下,既有建筑改造时,应执行现行标准。然而现行标准对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的要求较过去变化较大,如均按现行标准增加,有超出主体结构承载能力的风险,故规定在几种特定情况下,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原标准。
4.3.6 局部改造时,消防水池及消防水箱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宜在消控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水位的装置。
【说明】本条针对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况,明确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水位监测要求。局部改造时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宜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设置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确保运行管理中能实时监测水位、及时补水,保障消防用水可靠。
4.4 消火栓系统
4.4.1 局部改造时,消火栓水枪充实水柱应执行现行标准,消火栓栓口动压可适用原标准。
【说明】由于现行标准对最不利点消火栓栓口动压要求大幅度提高(充实水柱基本没有变化),导致既有建筑原消防水泵扬程普遍不满足要求。水枪充实水柱直接决定灭火有效性,对消火栓系统改造时,水枪充实水柱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消火栓栓口动压可不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但应满足水枪充实水柱要求。
4.4.2 局部改造时,局部改造区域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应增加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自动启泵功能,原直接启动消火栓泵的按钮可改为报警按钮。
【说明】考虑现行标准要求的压力开关、流量开关的控制方式较易实现,要求局部改造时,消防水泵的系统控制应按照现行标准执行。本条启泵控制方式要求同样适用于其他水灭火系统。如原消火栓系统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可不执行本条。
4.4.3 局部改造区域需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可仅在改造区域内增设,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预留条件。
【说明】标准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考虑局部改造无权改造其他使用楼层(非改造部分)的实际情况,允许仅在改造层增设,但改造时需考虑其他楼层改造的接入。本条原则同样适用于 4.5.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5 自动灭火系统
4.5.1 局部改造时,改造部分按现行标准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区域,适用于 GB50084 中局部应用系统的场所,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
【说明】多层建筑增设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医疗设施、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含半地下室)增设商店,新增回风道(管)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需要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考虑建筑局部改造增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难度,适用于 GB50084 中局部应用系统的场所,推荐采用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
4.5.2 局部改造区域需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仅在改造区域内增设,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预留条件。
4.5.3 局部改造时,人员密集的高大空间场所,应按现行标准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说明】对净空高度大于 8m,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大空间场所,可采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4.5.4 既有建筑改造时,改造区域内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
【说明】改造区域内涉及新增气体灭火系统时,应按现行标准执行。建筑整体改造时,不得将区域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房间划为非改造区域。如地下室整体改造时,区域内为其服务的变配电室需增设气体灭火系统的,应同步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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