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消防给水设施


4.1 一般规定

4.1.1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给排水系统的设计、审查及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时,应执行现行标准。

2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宜执行现行标准。

3 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时,可适用原标准。

4.1.2 既有厂房和仓库类建筑局部改造时,如改变建筑消防分类(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的第 3.1.1,3.1.3 条判定),消防用水量应执行现行标准。

4.1.3 既有公共建筑局部改造时,如涉及改变中类之间用地类别(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判定)以及改变建筑消防分类(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的第 5.1.1 条判定),消防用水量应执行现行标准。

4.1.4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或纯内部装修时,消防给水系统工作压力可适用原标准。

4.2 消火栓系统

4.2.1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消火栓水枪充实水柱应执行现行标准,消火栓栓口动压可适用原标准。

4.2.2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局部改造区域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应增加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自动启泵功能,原直接启动消火栓泵的按钮可改为报警按钮。

4.2.3 局部改造区域需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可仅在改造区域内增设,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预留条件。

4.3 自动灭火系统

4.3.1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改造部分按现行标准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区域,适用于 GB50084 中局部应用系统的场所,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

4.3.2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人员密集的高大空间场所,应按现行标准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4.4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及消防水箱

4.4.1 原建筑消防水泵房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的,如改造确有困难,可适用原标准。

4.4.2 消防水池池底标高不应低于消防水泵房的地坪标高。

4.4.3 消防水池设计容积增加,且增加消防水池容积难度较大,建筑改造时可对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和补水量进行总量平衡核算。

4.4.4 既有公建类建筑局部改造时,如涉及改变中类之间用地类别(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判定)以及改变建筑消防分类(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的第 5.1.1 条判定),消防水箱容积应执行现行标准。

4.4.5 既有住宅类建筑局部改造时,按现行标准应增加消防水箱容积的场所,如改造确有困难,可适用原标准。

4.4.6 消防水池及消防水箱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宜在消控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水位的装置。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