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5.1 基本规定
5.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5.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5.1.3 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5.1.4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5.1.5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5.2 系统选择
5.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 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 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5.2.2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2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3 系统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该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
5.2.3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2 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附录 A 和附录 B 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5.2.4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
    2 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附录 A 和附录 B 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5.2.5 报警区域、探测区域的划分应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规定。
5.2.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 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卷烟仓库;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 、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 ,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 ,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 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营业厅;
    12 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5.2.7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2 建筑高度大于27米但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当建筑内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其公共部位及相关联的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5.2.8 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的木结构公共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木结构住宅建筑内应设置火灾探测与报警装置。
5.2.9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应按业态设置主控制中心和分控制中心。塔楼宜采用集中-分区报警系统,区域报警控制器与集中报警控制器之间宜采用环形接线。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除应满足一类高层建筑的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避难层内的交直流电源,应按避难层分别供给,不应跨越上下避难层供电。为消防负荷供电的回路应在避难层配电箱内自投;
    2 各避难层内应设独立的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宜能接收消防控制室的有线和无线两种播音信号,其应急广播分路应采用耐火电缆;
    3 各避难层与消防控制室之间应设置独立的有线和无线呼救通信。
    4 在避难层、避难走道应每隔 20 米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
    5 消防应急广播线路,不应和火警信号、联动控制线路等其他线路同导管或同线槽敷设。
5.2.10 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建筑,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消防联动控制总线应采用环形结构。
    2 旅馆客房、宿舍、住宅户内的探测器应具有声警报功能。
    3 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且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房间内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4 疏散楼梯间内每层应设置 1 部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每 2 层应设置一个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且该区域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及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应按竖向分区配线。
    5 避难层(间)、辅助疏散电梯的轿厢及其停靠层的前室内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视频监控系统的供电回路应符合消防供电的要求。
    6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

5.3 消控室要求
5.3.1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当设在首层时,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距通往室外安全出入口不应大于 20m,且均应有明显标志,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消控室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2 应设在交通方便和消防人员容易找到并可以接近的部位;应设在发生火灾时不易延燃的部位;宜与防灾监控、广播、通信设施等用房相邻近;消防控制室(中心)的位置选择,尚宜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23.2.1条的规定。
    3 不应设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电磁场干扰较强的房间:变压器室、高低压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等;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锅炉房、制冷机房、空调主机房、水泵房等)
5.3.2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5.3.3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5.3.4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
5.3.5 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5.3.6 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5.3.7 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5.3.8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5.3.9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相关规定。
5.3.10 当建筑(群)需要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确定一个消防主控制室并应设置在首层,且与消防水泵房的步行距离不超过 5 分钟。消防主控制室应汇集消防分控制室所有消防相关信息,并通过信息传输装置上传城市消防设施联网中心。消防主控制室应能直接控制所有(包括消防分控制室关联的)消防泵、喷淋泵。
5.3.11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具备云台的网络视频摄像头,本地存储不少于 2 天的视频信息,且视频信息可实时传输至当地消防设施联网监测中心。

5.4 消防联动控制
5.4.1 一般规定
    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压控制输出应采用直流 24V,其电源容量应满足受控消防设备同时启动且维持工作的控制容量要求。
    3 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
    4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5 启动电流较大的消防设备宜分时启动。
    6 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5.4.2 自喷系统联动控制:
    1 湿式系统和干式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联动控制方式,应由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出水干管上设置的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喷淋消防泵,联动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
        2)手动控制方式,应将喷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停止。
        3)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2 超高层建筑喷淋泵、转输泵的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二总线的联动控制。
        2)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系统出水干管上压力开关、高位水箱出水管上设置的流量开关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喷淋泵。本区喷淋泵启动,联动打开上层避难层转输水箱入水管上设置的电磁阀,同时启动该分区以下所有消防转输泵给转输水箱注水,高水位时,由液位传感器发出停转输泵信号,低水位时,由液位传感器发出开转输泵信号。对最底层的转输泵,高水位时,连锁关闭电磁阀,停止市政管网向水池供水;低水位时,打开电磁阀,市政管网向水池供水。
        3)喷淋泵、消防转输泵设直线联动线,消控室应能直接手动启、停泵,并显示启、停泵信号。
        4)现场或现场控制柜设手动启、停按钮。
        5)控制柜设机械紧急启停装置。
    3 雨淋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相关规定。
    4 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的联动控制改计,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相关规定。
5.4.3 消火栓系统联动控制:
    1 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火栓系统联动控制方式,应由消火栓系统出水干管上设置的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消火栓泵,联动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当设置消火栓按钮时,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应作为报警信号及启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功控制器联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
        2)手动控制方式,应将消火栓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停止。
        3)消火栓泵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2 超高层建筑消火栓泵、转输泵的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二总线的联动控制。
        2)系统出水干管上压力开关、高位水箱出水管上设置的流量开关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消火栓泵。本区消火栓泵启动,联动打开上层避难层转输水箱入水管上设置的电磁阀,同时启动该分区以下所有消防转输泵给转输水箱注水,高水位时,由液位传感器发出停转输泵信号,低水位时,由液位传感器发出开转输泵信号。对最底层的转输泵,高水位时,连锁关闭电磁阀,停止市政管网向水池供水;低水位时,打开电磁阀,市政管网向水池供水。
        3)消火栓泵、消防转输泵设直线联动线,消控室应能直接手动启、停泵,并显示启、停泵信号。
        4)现场或现场控制柜设手动启、停按钮。
        5)控制柜设机械紧急启停装置。
5.4.4 气体灭火系统联动控制应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相关规定。
5.4.5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设计应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的相关规定。
5.4.6 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联动控制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相关规定。
5.4.7 电梯联动控制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相关规定。
5.4.8 火灾警报和消防广播系统联动控制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相关规定。
5.4.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联动控制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相关规定。
5.4.10 相关联动控制
    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切断火灾区域及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的功能,当需要切断正常照明时,应在接通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照明后进行,且宜在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动作前切断。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自动打开涉及疏散的电动栅杆等的功能,宜开启相关区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摄像机监视火灾现场。
    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打开疏散通道上由门禁系统控制的门和庭院电动大门的功能,并应具有打开停车场出入口挡杆的功能。
5.4.11 高大空间消防水泡的联动控制应符合《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DB62/T25-3045-2009 的相关规定。
5.4.12 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符合《非贮压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系统技术规程》DB62/T25-3094-2015 的相关规定。

5.5 系统设备的设置
5.5.1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设置:
    1 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房间和场所。
    2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主显示屏高度宜为1.5m~1.8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5.5.2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设置在无人值班的场所:
    1 本区域内无需要手动控制的消防联动设备。
    2 本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信息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均有显示,且能接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联动控制信号,并自动启动相应的消防设备。
    3 设置的场所只有值班人员可以进入。
5.5.3 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区域显示器、火灾警报器、消防专用电话、模块等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相关规定。消防应急广播的设置除应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规定:
    1)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并应按疏散楼层或报警区域划分分路配线;各输出分路应设有输出显示信号和保护、控制装置;当任一分路有故障时,不应影响其他分路的正常广播。
    2)电梯前室、疏散楼梯间内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
5.5.4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相关规定。
5.5.5 系统供电和布线要求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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