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交通建筑中交流电压为35kV及以下的配变电所、配变电装置及电能管理设计。
4.1.2 配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注重绿色节能环保、材料的可再生利用及噪声、电磁波等污染的防治。
4.1.3 配变电所、配变电装置及电能管理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1.2 节能环保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我们设计中设备选型时需要着重考虑的因素,本条作了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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