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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1.2 当建筑高度大于250m时,设置幕墙的建筑应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不燃性实体墙,且在楼板上的高度不应小于0.6m;当采用防火挑檐替代时,防火挑檐的挑出宽度不应小于1.0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的宽度两侧各延长0.5m。
4.1.3 位于建筑内转角处且不为同一防火分区的两侧建筑幕墙,在距转角处水平距离4.0m 范围内的建筑幕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建筑外墙的耐火极限要求。在内转角处设置有满足要求的墙体时,转角处建筑幕墙的耐火极限可不做要求。
4.1.4 采用建筑幕墙的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楼梯间窗口与相邻户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均不应小于1.0m;当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凸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建筑外墙的要求。
4.1.5 同一块幕墙面板不应跨越两个防火分区。
4.1.6 建筑幕墙上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当幕墙面板与建筑主体结构的间距超过30cm时,应在消防救援窗口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通行的走道板等支撑结构。窗口的面板应采用易于击碎或破拆的材料,并应在室外设置易于识别的标志。

条文说明

4.1.1 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幕墙》GB/T 21086 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4.1.2 设置幕墙的建筑,其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墙体或防火挑檐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当建筑高度大于250m时,为提高其消防安全设防水平,提高其抵御火灾的能力,对设置幕墙的建筑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的不燃性实体墙、防火挑檐的尺寸进行了规定。
4.1.3 当两个防火分区的防火墙设置在建筑内转角处时,为防止火势在两个防火分区之间蔓延,应在内转角处采取防火措施,故要求位于建筑内转角处且不为同一防火分区的两侧建筑幕墙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
4.1.4 住宅内着火后,当窗户开启或窗户玻璃破碎时,在环境风的作用下火势会发生横向蔓延,因此,设置幕墙的住宅建筑,其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楼梯间窗口与相邻户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应达到一定的尺寸要求,或设置符合要求的隔板。
4.1.5 建筑幕墙采用的面板材料种类较多,其中绝大部分面板材料(包括实际工程中较为常用的玻璃、金属板、铝塑板等)的耐火性能都不高,在火灾中容易发生破碎、爆裂、变形、熔融、脱落等现象。为阻止火灾在防火分区之间蔓延,故要求同一块幕墙面板不应跨越两个防火分区。
4.1.6 在建筑的外墙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使用的入口,对于灭火救援十分必要,故建筑幕墙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并且其尺寸大小、设置位置、识别标识、材质均应符合规定。为保证消防救援人员通过消防救援窗口顺利进入建筑物内部,当消防救援窗口处的幕墙面板与建筑主体结构之间的距离超过30cm时,需要在消防救援窗口设置必要的支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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