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1 看守所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监房不宜超过2层。
4.1.2 看守所建筑应包括被羁押人用房、办案及管理用房、民警办公及生活用房、驻所检察室、小法庭、附属用房以及武警用房。
4.1.3 监区内房屋建筑的外形宜简洁,不应采用复杂的装饰细部,防止攀爬,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外露金属构件,防锈防腐年限不应小于10年;
    2 建筑外墙的装饰线条、窗台、窗套或其他凸出部分不宜大于60mm;
    3 监区内的所有管道宜暗敷,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外露的管道及出水口应采用不易拆卸的非金属制品;
    4 当建筑外置雨水管时,应采用半圆形截面雨水管或设置有效的防攀爬措施。
4.1.4 锅炉房、空调机房、冷却塔等不应与民警生活用房、监控指挥中心、电教室和录音录像编辑制作的房间相贴邻设置。电梯井不宜与上述房间及监室相贴邻,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隔声措施。
4.1.5 二层及以上监房宜设置电梯,电梯井应集中设置在监房出入口主通道区域,不得设置在管理巡视通道内。
4.1.6 监区内通往屋顶或设备夹层的检修楼梯、爬梯、人孔和通道等,不应设置在管理巡视通道内,并应安装金属栅栏或防护门。被羁押人使用的通道、楼梯封闭门宜采用金属栅栏门,并应有安全的金属防护锁闭设施。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及家属会见室的门不应具备室内锁闭功能。
4.1.7 被羁押人使用的主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600mm,其余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200mm;楼梯井宽度尺寸不宜小于150mm;楼梯的临空部位应设置封闭的金属防护栅栏。
4.1.8 卫生间、厕所、浴室、盥洗室不应设置于伙房、食堂、监室及电气设备用房的直接上层。
4.1.9 被羁押人使用的图书室应有良好的采光,书架宜与墙体及地面固定;当设有电脑等用电设备时,应保证电源使用安全。
4.1.10 物品储藏间设置的物品存放架或柜子宜与墙体或地面固定,其中衣物储藏室每人的存放空间不宜小于0.135m³。
4.1.11 设备竖向管线不应设置在监室和室外活动场内;当不能避免时,应设置专用管道井,管道井的检修门或检修口不应设置在监室和室外活动场内,并有安全的防护锁闭设施,检修门或检修口应选用金属材料。设备间应设带有锁闭装置的金属检修口或检修门。
4.1.12 监区内所有玻璃和监区外被羁押人可能接触到的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钢化夹层玻璃等安全玻璃,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中用于分隔的透明隔断,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或防爆玻璃,钢化夹层玻璃厚度不应小于17.52mm。
4.1.13 被羁押人使用的建筑内部空间,地面、墙面、顶棚宜简洁平整,应避免错台和凸凹,并不留视觉死角,阳角应做成半径不小于20mm的弧形。
4.1.14 看守所建筑应庄重大方,不宜采用灰暗压抑的色彩。
4.1.15 看守所建筑应设置完整的标识系统。
4.1.16 屋面防水等级应为一级。

条文说明
4.1.1 看守所建筑根据民用建筑要求,确定设计使用年限,同时规定了监房建筑的层数。
4.1.2 看守所中建筑的性质和内容,遵照现行行业标准《看守所建设标准》(建标164)的规定执行。
4.1.3 看守所围墙内的建筑和设施,对于看守所安全管理十分重要,因此对建筑细部、室外设施等做出具体规定;以安全为目的,监区内建筑外墙表面应减少凸凹和线条装饰,同时对必要的外挂设施提出要求。
4.1.4 要避免锅炉房、空调机房、冷却塔等对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噪声影响。
4.1.6 关注安全问题,对茂在被羁押人使用房间的管道井和检修门或检修口做了严格规定。
4.1.7 由于被羁押人员较为密集,所以经常使用的楼梯应保证宽度,对管理和安全有益;同时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看守所建设标准》(建标164)的要求,明确了楼梯临空部分和防攀爬技术栅栏的具体要求。
4.1.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1.10 衣物储藏室每人的空间大小宜为0.50m×0.60m×0.45m。
4.1.11 室内管线不应设置在被羁押人监室内和室外活动场内,遇到特殊情况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1.12 透明隔断宜采用有框隔断,夹层玻璃厚度不小于17.52mm,即两层不小于8mm厚的钢化玻璃和一层不小于1.52mm厚的胶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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