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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总则


4.1.1 氮气IG-100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1.2 氮气IG-100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电气火灾;
    ——固体表面火灾;
    ——液体火灾;
    ——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4.1.3 氮气IG-100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钾、镁、钠、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氢化钠、氢化钾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4.1.4 设计采用的系统产品及组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4.1.5 氮气IG-100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氮气IG-100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按GB 50263-2007中关于IG541灭火系统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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