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公共空间


4.2.1 设有公共走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20m;
    2 当设置封闭外廊时,应设可开启的窗扇。
4.2.2 公共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5m时,公共楼梯一边设有栏杆的,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公共楼梯两侧均为墙体的,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当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5m时,公共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2 公共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且同一个楼梯梯段踏步的宽度、高度均应一致;每个梯段的首步和末步踏步均应设明显标志。
    3 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当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水平段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20m;楼梯栏杆竖向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4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人员坠落和儿童攀登的措施。
4.2.3 电梯井道及电梯机房、水泵机房等产生噪声或振动的房间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4.2.4 新建住宅建筑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高入户层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或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9m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电梯。
    2 最高入户层为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或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33m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应至少设置2台电梯。
    3 设有电梯的住宅单元,应至少有1台电梯满足下列尺寸要求: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0.90m;采用宽轿厢时,轿厢长边尺寸不应小于1.60m,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50m,采用深轿厢时,轿厢宽度不应小于1.10m,深度不应小于2.10m。
    4 电梯紧急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10m。
4.2.5 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不应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功能。加装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320kg,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4.2.6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且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洞、检修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
4.2.7 公共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1个无障碍公共出入口。
    2 公共出入口的外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10m。当外门为双扇门时,至少应有1扇门的通行净宽不小于0.80m。
    3 除平坡出入口外,公共出入口平台的净深度(从门扇开启时的最远点至平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4 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坠物伤害的安全措施。公共出入口上方应设雨篷,雨篷的宽度不应小于门洞的宽度,雨篷的挑出长度应超过门扇开启时的最远点,且不应小于1.00m。
    5 当公共出入口台阶总高度超过0.70m且侧面临空时,台阶和平台的临空侧面应设防护设施,且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20m。
4.2.8 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室外楼梯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应设防护栏杆,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20m;
    2 栏杆应有防止攀登和物品坠落的措施,栏杆竖向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4.2.9 公共出入口内外、公共走廊、公共楼梯、电梯厅等处的地面应采用防滑铺装,地面静摩擦系数(COF)不应小于0.6。
4.2.10 下列设备设施应设置在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内:
    1 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不包括设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供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
    2 公共管道阀门(必须设在套内的燃气引入管阀门除外)、电气设备及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套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 室内供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4.2.11 住宅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严密封堵。
4.2.12 当住宅建筑采用分体式空调时,室外机位置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方便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操作的可上人专用平台板或预留空间,专用平台板与主体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进行结构设计,且设计工作年限与主体结构相同。
    2 室外机位置应保障通风通畅,不应设置在建筑天井等通风不良的位置,且不应对室外人员和相邻窗口造成不利影响。当室外机位设置围护的格栅或墙体时,不应妨碍空调有效散热。
    3 室外机应采用坐式安装方式,且室外机底座应与专用平台板(架)连接牢固,并应采取防止坠落的措施。
4.2.13 新建住宅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时,应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且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2 应采取防水、密封和排水构造措施;
    3 不应破坏住宅建筑防水层及附属设施。
 
条文说明
4.2.1 本条规定了公共走廊空间尺度和可开启窗扇的要求。
    第1款,公共走廊是居民日常进出的主要通道,应有适宜的宽度,便于搬运大型家具,便于担架通行和紧急救援,也便于老年人借助拐杖、轮椅或在他人照护下行走。公共走廊净高要求,主要是满足人员通行、搬运家具和空间感受的需求。
    第2款,住宅建筑如果设有封闭外廊作为主要通道,沿外廊一侧通常布置有厨房、卫生间等辅助空间,需要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并有利于防火排烟,因此规定封闭外廊应设可开启的外窗。
4.2.2 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公共楼梯尺度和安全防护的相关要求。
    第1款,楼梯的梯段净宽是指墙面完成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梯段最小净宽是根据使用需求、模数标准、防火规范的规定等综合因素加以确定的。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5m(按照最高入户层不超过6层的楼面大致测算)时,楼梯梯段净宽要求为1.00m,即可采用2.40m开间的楼梯间,既满足搬家具的需求,又能有效增加住宅的使用空间。
    第2款,住宅公共楼梯的踏步宽度为0.26m、高度为0.175m时,坡度为33.94°,接近舒适性标准。楼梯的每一个梯段内,踏步的宽度、高度均应一致,以保证楼梯的舒适性和安全性。为引起使用者的警觉,避免发生崴脚、跌倒等事故,梯段的首步和末步踏步应设明显标志,例如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或在踏步上有明显色带。
    第3款,楼梯扶手高度应从梯段面或可登踏面起算至扶手顶面,高度不超过0.45m的台面等可登踏部位应计为可登踏面,应从其顶面开始算高度。竖向杆件不一定是垂直地面的,有一定斜度也应满足净距要求。楼梯水平段的栏杆通常是临空处,为防止坠落,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防护高度也要求达到1.20m。
    第4款,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首先是栏杆避免采用横向杆件,其次是需要设置楼梯井横向连接件、安装防坠网等,也可采取其他防止攀滑或坠落的措施。
4.2.3 本条对电梯和有噪声的设备机房在住宅布局中的位置提出了限定条件。电梯井道、电梯机房、水泵机房、冷冻机房等房间产生的噪声、振动、共振和撞击声对最需要安静的卧室干扰很大。“不应紧邻卧室布置”既包括同层紧邻,也包括上层及下层紧邻。具有卧室功能的房间(如兼起居室的卧室)也应满足本条的要求。
4.2.4 本条规定了新建住宅建筑电梯设置的要求,以及电梯尺度的基本要求。
    “最高入户层”是指本住宅单元最高的套型的户门所在的楼层。多层套型中有多个入户门时,以最低层(不含地下层)户门为准。住宅如果在上部有室外场地可进入公共楼梯,可从该室外场地起计算最高入户层的层数和高度,例如山地住宅。
    第1款,本规范提高了住宅建筑设置电梯的要求,由原七层及以上或入户层楼面超过16m设置电梯,调整到了四层及以上或入户层楼面超过9m的新建住宅建筑应设置电梯。主要考虑是:(1)满足适老化需求。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行动能力较差,上下楼梯困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应更多地考虑老年人使用的方便。4层起设电梯极大地方便了老年人和行动不便者的出行需求。(2)有利于医疗救护。在有人患病或发生意外时,有电梯能方便紧急情况下的救护。(3)便于出行和运物。4~6层的住宅也有了电梯,对普通居民而言,能更方便日常出行和搬运重物,也减少了爬楼梯的关节损伤、跌倒风险等。(4)后期加装电梯困难。我国目前大量的多层住宅有加装电梯需求,但由于受各种条件限制,实施起来难度很大。规定新建住宅4层起设电梯,避免未来再面临加装电梯的难题。
    第2款,最高入户层为十二层及以上或入户层楼面高度超过33m,每单元应至少设置2台电梯,主要是考虑电梯维修时居民可使用另一台电梯。以前有十二层及以上住宅单元设一部电梯并采用单元之间联系廊的做法,是一种过渡做法,由此带来视线干扰、安全隐患、影响采光通风等问题,如果是外廊还有攀爬、滑倒、人员坠落、高空坠物等严重安全隐患,本规范不再允许这种做法。
    第3款,本规范要求设电梯的单元,至少有1台电梯满足一定的轿厢门和轿厢尺寸要求,以便于轮椅进出、运送病人、运送大型家具。本条规定了宽轿厢和深轿厢两种方式的轿厢尺寸最低要求,可任选其一,同时规定了轿厢门的最小净宽。
    第4款,规定电梯紧急呼叫按钮的高度范围,是为了便于乘坐轮椅者、儿童等,在紧急情况时能方便呼救。
4.2.5 本条规定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底线要求。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往往受建筑空间、经济条件等限制,因此可选用便于加装的小体量电梯。据了解,目前我国电梯的最小额定载重量为320kg。选用小体量电梯,造价相对较低,井道占用空间和场地较小,对其他建筑和周边户型的影响较小,整体经济性较好,更易于实施。轿厢门净宽的规定是为了便于轮椅的进出。
4.2.6 本条规定了电梯井的安全要求。住宅建筑内的电梯井上下贯通,一旦发生火灾,烟火易沿电梯井竖向蔓延,因此要求不应有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和洞口。
4.2.7 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公共出入口的相关要求。
    第1款,每个单元应至少有一处从室外进入的无障碍出入口,保障轮椅能从室外连贯通行至电梯厅及首层套型户门。
    第2款,公共出入口的外门通行净宽要求,是居民顺利通行、家具搬运、安全疏散的重要保障。采用双扇门时至少有1扇门的净宽不小于0.80m,是无障碍通行的需求。
    第3款,公共出入口平台净深度,是指住宅单元门90°完全开启状态下,从单元门最远点至平台边缘(通常为第一级台阶起点)的距离。规定最小平台净深度是为了保证轮椅使用者有足够的回转空间,避免门扇开启时碰撞轮椅,也为了避免正常人流推开门扇就下台阶,出现跌倒的危险。
    第4款,公共出入口的上部有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等容易造成坠物伤人的空间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如设置围护网、防护挑檐板、坠物安全网等。公共出入口上方应设置雨篷,让人进出短暂停留时有避雨防晒的空间,同时也防止高空坠物伤人,本条给出了雨篷的最低尺寸要求。
    第5款,公共出入口台阶和平台过高,临空侧面应有防护栏杆或栏板,本规范把防护高度从1.05m提高到1.20m,提高了安全度。
4.2.8 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临空处防护栏杆的设置要求。
    第1款,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室外楼梯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应有安全保障,综合考虑人体尺寸和重心高度,以及避免临空俯视的恐惧感,栏杆高度要求不小于1.20m。栏杆净高应为所在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当底面有高度不大于0.45m的可登踏面时,应从可登踏面的顶面起算。
    第2款,应避免使用横向栏杆以防止攀登。当栏杆有搁置物品或放置花盆的地方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物品坠落伤人,如设置防护网、花盆外设置较高的护栏、镂空栏杆下部设反沿等措施。竖向栏杆净距应小于0.11m,以防止儿童钻出。
4.2.9 本条规定了人员通行较多的公共区域地面的静摩擦系数,有利于降低老人和儿童滑倒的危险性,保障人员的通行安全。本规范中地面均包括底层地面和楼层地面。公共出入口门外平台和门内空间的地面,均需满足本条的防滑要求。静摩擦系数(COF)不低于0.6,相当于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2014中干态地面防滑安全程度达到中高级。
4.2.10 本条规定了应设在住宅建筑公共空间的设备设施种类。住宅建筑的公共管道、设备、阀门等应布置在公共空间中,以便于检修、查表,避免对住户的干扰、占用套内空间面积以及影响套内空间的使用。
4.2.11 本条对竖向管井的每层封堵作出了规定。从健康、卫生的角度出发,避免病毒、细菌、蚊虫等在竖向管井里滋长、蔓延和传播,同时也避免火灾时的烟火蔓延,因此要求住宅对竖向管井进行每层封堵。
4.2.12 本条对分体空调室外机的位置和安装提出了基本要求。本条的分体式空调,既包括分室的分体式空调,也包括户式中央空调。
    第1款,明确了要给空调室外机一个可上人专用平台板或预留空间,同时强调室外机位置应便于安装和维护,避免安装和维护人员的坠落风险。例如能从外窗或阳台便捷到达,避免将室外机位设置于凸窗台下部或无窗口的山墙面。为保障平台板牢固耐久,要求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进行结构设计,且与主体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相同。预留空间是指预留出能坐式安装室外机的空间,可以不是专用平台板,例如利用屋面、露台、阳台上的空间。
    第2款,如果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不当,或围护的格栅、墙体设置不当,例如设置在通风不良的建筑天井中、设置在建筑凹口中单向通风、遮挡格栅过密通风不畅等,会降低空调室外机换热效果,影响空调性能。建筑天井是指四个侧面均被建筑围合的露天室外空间。
    室外机的位置不当还会对室外人员或相邻窗口造成热污染和噪声干扰,或影响相邻房间的采光通风。例如空调室外机直吹对面房间的外窗,首层的空调室外机出风口面向人行通道,应尽量避免。当室外机出风口距对面外窗或人行通道不足2m时,可以通过调整出风口方向、改变室外机高度、设置挡板或绿植隔离等措施进行改善。
    第3款,规定室外机安装保证牢固性的方式。室外机底座应和平台用螺栓连接,不能只是放在平台上,防止刮大风时室外机坠落。空调室外机如果采用膨胀螺栓支架挂装,其抗拉拔性能往往无法保证,膨胀螺栓斜插穿透墙体保温层、防潮层、防水层,可能会造成墙体渗漏、保温层空鼓、隔热层开裂等问题。因此,本款规定室外机坐式安装在专用平台上,不应采用膨胀螺栓支架安装方式。
4.2.13 本条规定了新建住宅建筑采用光热或光伏系统时的基本要求。住宅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时,太阳能集热器、光伏板等部件应在设计时考虑其位置和立面效果,例如安装在屋面、外墙或阳台栏板上;并应一体化施工安装,采用机械固定、焊接、预埋等牢固性构件连接方式与建筑主体结构可靠连接,防止由于个别构件破坏引起安全事故。屋面设置太阳能热水集热器、光伏板等设施时不应破坏住宅建筑屋面防水层及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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