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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规程 DB11/135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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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子项评定
4.3.1 满足下列条件的,子项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a)抽查发现A类不合格参数为0处;
b)抽查发现B类不合格参数的数量累计不大于4处;
c)抽查发现C类不合格参数的数量累计不大于8处。
上一节:
4.1 一般原则
下一节:
4.3 子项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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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评定规则
4.1 一般原则
4.2 参数评定
4.3 子项评定
4.4 单项评定
4.5 综合评定
5 检测项目、要求及方法
5.1 一般要求
5.2 消防供配电设施
5.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5.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6 雨淋报警阀组
5.7 细水雾灭火系统
5.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5.9 泡沫液储罐
5.10 气体灭火系统
5.11 干粉灭火系统
5.12 防烟排烟系统
5.1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14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5.15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
5.16 防火分隔设施
5.17 消防电梯
5.18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5.19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20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功能
5.21 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