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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 送样原则

   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的主型样品应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 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方按规则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 3。样品必须是近 10 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和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和资料。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 指定检验机构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 检验程序

4.2.3.1 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等进行核查。

4.2.3.2 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 3 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3 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及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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