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查验的要求


4.2.1    消防查验应包括以下要求:

1  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  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  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 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4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4.2.2    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消防查验时,应结合查验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和验证。

4.2.3    消防查验时,  “检查项目”、“检查子项目”、“检查内容和方法”、“重要程

”、“要求”、“检查部位”、“检查抽样数量比例”应参照本导则附录 C 表中所列以及第

“7 检查实操”章中所述执行, 附录 C 表中以及第“7 检查实操”章中未涵盖的, 应根据建筑

实际按附录 C 表的格式自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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