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查验的要求
4.2.1 消防查验应包括以下要求:
1 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 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 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 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4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4.2.2 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消防查验时,应结合查验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和验证。
4.2.3 消防查验时, “检查项目”、“检查子项目”、“检查内容和方法”、“重要程
度”、“要求”、“检查部位”、“检查抽样数量比例”应参照本导则附录 C 表中所列以及第
“7 检查实操”章中所述执行, 附录 C 表中以及第“7 检查实操”章中未涵盖的, 应根据建筑
工程实际按附录 C 表的格式自行增加。
- 上一节:4.1 查验的一般规定
- 下一节:4.3 查验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