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污水泵站


4.3.1 污水泵站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远期最高日最高时污水量确定。
4.3.2 污水泵站应与周边居住区、公共建筑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应根据卫生、环保、消防和安全等因素综合确定。
4.3.3 污水泵站规划用地面积应根据泵站的建设规模确定,规划用地指标宜按表4.3.3的规定取值。
表4.3.3 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表4.3.3 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注:1 用地指标是指生产必需的土地面积。不包括有污水调蓄池及特殊用地要求的面积。
           2 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防护绿地。

条文说明
 
4.3.1 本条规定污水泵站规模确定的原则。
    未处理的污水溢流会对环境造成极大污染,因此污水提升泵站的规模,应按最不利水量计算,即采用最高日最高时流量作为污水泵站的设计流量。
4.3.2 本条是关于污水泵站防护距离及其确定原则的规定。
    由于污水泵站产生的臭味、噪声会对周围居民的健康和居住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污水泵站应当与周围建筑物保持一定的防护距离。污水泵站运行及栅渣外运时,必须满足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当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周围环境质量。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污水泵站安全的活动时,应与泵站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目前,量化的防护距离尚缺乏科研成果支撑,不宜在本规范中作统一规定,建议在编制排水工程规划时,结合当地的具体条件和技术经济水平,经论证后确定。
4.3.3 本条是关于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的规定。
    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是在参考全国部分城市的污水泵站实际建设用地指标和部分大城市泵站地方建设标准的基础上,经过研究分析确定。
    污水泵站的规划用地指标,宜根据其规模选取:规模大时偏下限取值,规模小时偏上限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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