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管道系统的设计和选用


4.2.1 沟槽式连接给水管道系统采用的管材、接头、管件等产品的公称压力等级应大于系统的最大工作压力,且应保证系统在最大可能运行压力时安全可靠,最大运行压力可按本规程第
4.1.2 条的管道设计压力确定。
4.2.2 沟槽式连接管道系统中的刚性接头、挠性接头、支管接头的公称压力PN可按表4.2.2采用。
表4.2.2 沟槽式管接头公称压力PN
    注:机械四通的公称尺寸DN和公称压力PN可按生产厂家提供的数据采用。
4.2.3 沟槽式管道系统中管件的公称压力PN,可按表4.2.3取值。
表4.2.3 沟槽式管道系统中管件的公称压力PN
4.2.4 沟槽式管道系统中异型管件和附件的公称压力PN,可按生产厂家提供的数据采用。
4.2.5 管道系统直管管段宜采用刚性接头,在管段上每4个~5个连续的刚性接头间,应设置1个挠性接头。
4.2.6 直管与管件连接宜采用刚性接头。有温度补偿功能的弯管、折线形管道,应在产生角变位的管段上采用挠性接头。
4.2.7 接头不得埋设在承重的墙体、梁、板、柱内;管道埋设在非承重结构体内时,与结构外壁的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2.8 沟槽式管道系统的附件宜采用沟槽式附件。
4.2.9 当沟槽式管道系统附件的接口为法兰或螺纹时,应采用转换接头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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