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中心避难场所


4.4.1 中心避难场所应独立设置城市级应急功能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心避难场所宜独立设置应急指挥区;
    2 应急指挥区应配置应急停车区、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及其配套的应急通信、供电等设施;
    3 中心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救灾演练、应急功能演示或培训设施。
4.4.2 承担避难宿住功能的中心避难场所宜按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要求,单独设置避难宿住区和相应场所管理设施,并应与城市级应急功能区相对分隔。
4.4.3 中心避难场所应设置城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及其配套设施。
4.4.4 中心避难场所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单独设置医疗垃圾应急储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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