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生活排水管道


4.3.1 下列建筑排水应单独设置排水系统:
    1 职工食堂、营业餐厅的厨房含油脂废水;
    2 含有致病菌、放射性元素超过排放标准的医疗、科研机构的污废水;
    3 实验室有毒有害废水;
    4 应急防疫隔离区及医疗保健站的排水。
4.3.2 室内生活排水系统不得向室内散发浊气或臭气等有害气体。
4.3.3 生活排水系统应具有足够的排水能力,并应迅速及时地排除各卫生器具及地漏的污水和废水。
4.3.4 通气管道不得接纳器具污水、废水,不得与风道和烟道连接。
4.3.5 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面排水设施。
4.3.6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下列场所:
    1 卧室、客房、病房和宿舍等人员居住的房间;
    2 生活饮用水池(箱)上方;
    3 食堂厨房和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备餐、主副食库房的上方;
    4 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方。
4.3.7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卫生器具和地漏不得与上部排水管道连接,应采用压力流排水系统,并应保证污水、废水安全可靠的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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