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抗震抗风设计
4.4.1 对于3层及3层以下的轻型木结构建筑,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抗震、抗风设计应允许采用构造设计法:
1 建筑物每层面积不大于600㎡,层高不大于3.6m;
2 楼面活荷载标准值不大于2.5kN/㎡;屋面活荷载标准值不大于0.5kN/㎡;
3 建筑物屋面坡度不小于1:12且不大于1:1;纵墙上檐口悬挑长度不大于1.2m;山墙上檐口悬挑长度不大于0.4m;
4 承重构件的净跨距不大于12.0m。
4.4.2 高层木结构及高层木混合结构应考虑重力二阶效应的不利影响。
4.4.3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或9度时,木结构设计应同时考虑竖向地震作用的荷载效应组合。
4.4.4 当上部木结构、下部为其他结构的木混合结构连接处进行强度、局部承压和抗拉拔作用的抗震计算时,应将地震作用引起的侧向力和倾覆力矩乘以不小于1.2的放大系数。
4.4.5 抗震设计时,当木框架支撑结构和木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各层框架总剪力小于底部总剪力的20%时,各层框架所承担的地震剪力的取值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中的较小值:
1 结构底部总剪力的25%;
2 框架部分各楼层地震剪力最大值的1.8倍。
4.4.6 木结构构件进行抗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体结构计算时,风荷载作用面积应取垂直于风向的最大投影面积;
2 对于轻型木结构,在验算屋盖与下部结构连接处的节点连接承载力时,应对风荷载引起的上拔力乘以1.2的放大系数;
3 当结构自重不足以抵抗由风荷载产生的倾覆时,应采取抗倾覆措施。
- 上一节:4.2 构件设计
- 下一节:4.4 抗震抗风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