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冷却间、冻结间、暂存间与发货间


4.5.1 冷却间、冻结间、暂存间与发货间应和屠宰与分割车间紧邻布置。暂存间设计温度应为0℃~4℃,冻结间设计温度应为-35℃~-28℃,发货间设计温度不应高于12℃。采用水冷却装置的胴体冷却间设计温度不宜高于15℃,采用风冷却方式的胴体冷却间设计温度宜为0℃~4℃。
4.5.2 采用水冷却装置胴体冷却间的平面尺寸应根据所采用的螺旋水冷却装置的尺寸与制冰设备的需要确定,净高不宜小于3.6m。
4.5.3 分割肉、副产品冻结间净宽宜为4.5m~6.0m,墙面应设防撞设施。
4.5.4 冻结间内保温材料应双面设置隔汽层。保温层内侧表面材料应无毒、防霉、耐腐蚀和易清洁。冻结间地面面层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C30。
4.5.5 产品冻结采用制冷速冻装置时,制冷速冻装置应设在单独的房间内。
4.5.6 经过冻结后的产品若需更换包装,应在冻结间附近设脱盘包装间,脱盘包装间温度不应高于12℃。

条文说明
 
4.5.4 本条规定提高冻结间地面面层混凝土标号,有助于减少冻融对地面造成的破坏。
4.5.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近年来,在人员密集的低温加工间内发生数起因氨制冷速冻装置内氨的泄漏,导致人员中毒死伤事件,均因氨速冻装置直接放在人员密集的加工间内,而没有与加工间隔开。若把氨制冷速冻装置设在单独的房间内,并设置漏氨检测与事故排风,则可把这种危害降到最低。采用氟制冷速动装置时,同样存在制冷剂泄露、令人窒息的风险,所以也应把氟制冷速冻装置设在单独的房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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