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查验的抽样数量
4.4.1 消防查验时,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一 A、B、C 类项的抽样数量应参照本导则第“7 检查实操”章中所述执行,且不少 于 2 处,当总数不大于 2 处时,全部检查;
2 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 查;
3 抽样的数量比例主要适用于有重复雷同性的检查类项,涉及到性质类、资料核查类、 系统测试类等无法用数量来衡量的检查类项时,应按具体情况进行合理描述;
4 现场抽样的楼层(防火分区)、场所(部位) 及消防设施等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检查应涵盖到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防火分区)、场所(部位);
若有火灾危险性比较大的场所(部位),应被涵盖到。
5 若 A、B、C 类项有抽查发现不合格处,则结合 4.5.2 的要求继续选取抽样数量。
- 上一节:4.3 查验的组织实施
- 下一节:4.5 查验的合格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