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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及消防水箱
4.4.1 原建筑消防水泵房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的,如改造确有困难,可适用原标准。
4.4.2 消防水池池底标高不应低于消防水泵房的地坪标高。
4.4.3 消防水池设计容积增加,且增加消防水池容积难度较大,建筑改造时可对室内外消防 用水量和补水量进行总量平衡核算。
4.4.4 既有公建类建筑局部改造时,如涉及改变中类之间用地类别(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判定)以及改变建筑消防分类(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 0016-2014(2018 年版)的第 5.1.1 条判定),消防水箱容积应执行现行标准。
4.4.5 既有住宅类建筑局部改造时,按现行标准应增加消防水箱容积的场所,如改造确有困 难,可适用原标准。
4.4.6 消防水池及消防水箱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 并宜在消控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 显示水位的装置。
条文修订说明
4.4.1 现行标准规定“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原建筑消防水泵房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的,改造难以实现,按照既有建筑改造不得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的原则,可适用原标准。
4.4.3 消防水池储水量不足的,可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相关规定计算消防水池储水量。具体规定有:
1、按 3.5.3 条规定减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标准;
2、按 6.1.5、6.1.11条规定减少室外消防用水水池储水量;
3、利用相邻非同一产权或物业管理单位的建筑消防水池时应签订火灾时同意使用的协议。
4.4.4 现行标准高位消防水箱的储水量要求变化较大。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且小于30000m2的商店建筑从12m3(或18m3)提高到36m3;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m2 的商店建筑从12m3(或18m3)提高到50m3;其他多层建筑从12m3(或18m3)提高到18m3;二类高层建筑从12m3提高到18m3;150m及以下一类高层建筑从18m3提高到36m3;150m 以上高层建筑从18m3 提高到100m3。考虑消防水箱对初期火灾灭火的重要作用,用地类别或消防分类改变的建筑,高位消防水箱储水量应执行现行标准。
4.4.5 现行标准高位消防水箱的储水容积要求变化较大。一类高层住宅从12m3提高到18m3 ;二类高层住宅从6m3 提高到12m3。住宅类建筑如按现行标准增设时,超出主体结构承受能力时,可执行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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