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图 示 手机阅读 分享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5 获证后的监督
4.5.1 获证后监督频次
4.5.1.1 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证后监督每 12 个月内不少于一次。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获证后监督方式
1)监督检查和监督检验;
2)监督检查;
3)监督检验。
4.5.3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按认证机构规定的监督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既可在工厂,也可在流通或使用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场所 1-2 个人日。
监督检查必须进行产品一致性核查,产品一致性核查按本规则 4.3.3.2 的规定执行。
首次获证后的第 5 年,应按附件 4 和附件 5 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和人日数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
4.5.4 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既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使用场所抽样,受检样品的选择、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规定。
监督检验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4.5.5 监督结论
认证机构经评价做出监督结论,并将监督结论通知证书持有者,监督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结论为不通过:
1)产品一致性核查不符合;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不通过或不合格项整改时间超过 1 个月;
3)监督检验不合格。
监督结论为通过的,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为不通过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
保持认证证书的,继续使用认证标志。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