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火炸药生产厂房平面布置应规整,平面布置的柱网、开间、进深应满足使用功能和工艺专业的要求,其定位轴线的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 50002的有关规定。
5.1.2 火炸药生产厂房建筑立面应简洁,建筑装饰、造型、构造等应满足安全要求。
5.1.3 火炸药生产厂房建筑层高应结合工艺专业,在满足使用要求、设备高度、通风、采光等条件下降低高度。
5.1.4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采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
5.1.5 危险品生产工序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设置卫生设施。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应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5.1.6 1.1级生产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用室和生活辅助用室(含卫生间、更衣室、休息室等),可设置带洗手盆的水冲式厕所(黑火药生产中的1.1级厂房除外)。1.3级生产厂房不应设置办公用室。
5.1.7 1.3级、1.4级生产厂房内均可设置生活辅助用室。生活辅助用室应布置在生产厂房较安全的一端,应为单层,且应设置大于或等于370mm厚的实心墙与危险性工作区隔开。生活辅助用室的门窗不应直对邻近危险工作间的泄爆、泄压面。
5.1.8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设计,关于防腐蚀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
5.1.2 火炸药生产厂房建筑立面应简洁,建筑装饰、造型、构造等应满足安全要求。
5.1.3 火炸药生产厂房建筑层高应结合工艺专业,在满足使用要求、设备高度、通风、采光等条件下降低高度。
5.1.4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采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
5.1.5 危险品生产工序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设置卫生设施。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应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5.1.6 1.1级生产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用室和生活辅助用室(含卫生间、更衣室、休息室等),可设置带洗手盆的水冲式厕所(黑火药生产中的1.1级厂房除外)。1.3级生产厂房不应设置办公用室。
5.1.7 1.3级、1.4级生产厂房内均可设置生活辅助用室。生活辅助用室应布置在生产厂房较安全的一端,应为单层,且应设置大于或等于370mm厚的实心墙与危险性工作区隔开。生活辅助用室的门窗不应直对邻近危险工作间的泄爆、泄压面。
5.1.8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设计,关于防腐蚀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