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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消防炮通用技术条件 GB19156-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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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性能参数
5.1 水炮、泡沫炮和两用炮各流量段的额定工作压力宜分别符合表1、表2、表3的规定范围,其他相应的参数应分别符合表1、表2、表3的规定。允许水炮、泡沫炮和两用炮各流量段的额定工作压力超过表1、表2、表3的上限值,但不得超过1.6MPa。每超过压力上限值0.1MPa时,相应的射程应增加5 m,其余参数不变。
5.2 干粉炮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4的规定。
5.3 组合炮的性能参数应相应符合表1、表2、表4的规定。
5.4 消防炮俯仰回转角应符合表5的规定。
5.5 消防炮水平回转角应符合表6的规定。
上一节:
4.2 标记
下一节:
6 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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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分类和标记
4.1 分类
4.2 标记
5 性能参数
6 性能要求
7 试验方法
7.1 外观检查
7.2 俯仰回转角及水平回转角试验
7.3 消防炮操纵性能试验
7.4 水压密封试验
7.5 水压强度试验
7.6 喷雾角的测量
7.7 流量测量
7.8 水炮和泡沫炮射程的测量
7.9 混合比的测定
7.10 发泡倍数和25%析液时间的测定
7.11 干粉炮有效射程的测量
8 检验规则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