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要求
5.1 建筑和设备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要求
5.1.1
既有建筑改造应提供全套建筑专业和设备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节能要求时应同时提供建筑节能诊断报告。
【条文说明】 设备专业包括给水排水、建筑电气、暖通空调等专业。
5.1.2
建筑专业设计说明应包括原建筑概况描述,本次改造规模、范围、内容及功能描述,改造区域防火设计专项说明,防水设计专项说明,无障碍设计专项说明以及装饰装修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设计说明等主要内容。
5.1.3
对于整体改造工程,应上传原建筑全套建筑专业竣工图纸或满足相关规定的现状图。
5.1.4
对于局部改造工程,原建筑专业竣工图纸或现状图至少应上传原建筑专业设计说明、总平面图、一层平面图、改造层及与改造相关联楼层的平面图(应含防火分区示意简图或防火分区说明)。
5.1.5
对于整体改造工程,宜上传全套原设备专业竣工图纸或满足相关规定的现状图。
5.1.6
对于局部改造工程,原设备专业竣工图纸或现状图至少宜上传原设备专业设计说明、改造层及与改造相关联楼层的平面图,如利用原有系统,尚宜上传系统图、相应设备层以及设备机房的平面图和大样图(消防水池泵房、屋顶消防水箱、生活泵房、热水机房等)、室外管线(室外消防给水总平面、室外排水总平面)及其他相关联图纸。
5.1.7
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自然排烟窗的有效面积。
5.2 结构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要求
5.2.1
未提供结构加固改造图纸的项目,应提供改造后的结构计算书,明确不涉及结构加固改造。
5.2.2
涉及结构加固改造的项目,或原本不涉及结构加固改造,但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涉及影响结构或结构构件安全的情况需要结构加固改造的项目,应提供全套结构专业施工图和结构加固改造后的计算书,结构专业图纸应满足本节5.2.3~5.2.6条的要求,计算书应满足本节5.2.7~5.2.11的要求。
5.2.3
结构设计说明应包括以下主要:工程概况、结构设计依据、平面表示方法的说明、建筑的分类等级、设计所采用的作用、主要结构材料及其强度等级和分级类别等指标、加固构造要求、加固施工的技术及安全要求、加固改造工程的检测及监测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说明等。以上未提及的其他内容还应满足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标准的相应要求。
【条文说明】
工程概况主要包括:
1. 建筑历史情况:设计年代、建造年代、历次维修改造情况、建筑功能变化情况、原设计单位等;
2. 建筑的现状使用情况:层数、高度、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类型、使用功能、使用性质、荷载分布情况等;
3. 本次加固改造的内容及其对应的加固方法:加固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加固改造的范围、荷载变化、构件拆改情况,加固改造对结构整体的影响情况、采用的加固方法等;
4. 检测鉴定结论;
5. 确定局部改造或整体改造;
6. 加固改造后续工作年限、既有建筑抗震鉴定类别等。
结构设计依据主要包括:
1. 结构设计所采用的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规程及图集,应注明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2. 结构设计所依据的检测、鉴定报告及编号;
3. 涉及地基基础加固的,需注明加固所依据的检测报告、岩土勘察报告及编号等。
平面表示方法的说明主要包括:
1. 加固平面表示方法的说明;
2. 加固构造引用及说明等。
建筑的分类等级主要包括:
1. 建筑安全等级、耐火等级、防腐等级等;
2. 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分类、抗震等级、场地类别、设计基本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等。
设计所采用的作用主要包括: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地震作用等。
主要结构材料及其强度等级和分级类别等指标主要包括:结构胶、化学锚栓、纤维材料、钢材、混凝土、灌浆料、砖、砌块、砂浆等。
加固构造要求主要包括:加固构造详图引用及大样、植筋深度、非结构构件构造等。
加固施工的技术及安全要求主要包括:
1. 对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坍塌的结构,提出相应的临时性安全措施;
2. 应明确规定卸除或部分卸除作用在结构上的荷载;
3. 对关键拆除构件的拆除顺序、保护措施等提出施工技术要求;
4. 对新老构件结合面的处理提出施工技术要求;
5. 对增大截面、置换混凝土、外包型钢、粘贴钢板、粘纤维复合材等加固方法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以上要求应明确施工单位严格执行;
加固改造工程的检测及监测要求主要包括:
1. 主要结构材料性能指标:结构胶粘剂安全性能指标、钢筋植筋拉拔检测值、后锚固锚栓拉拔检测值等;
2. 扩建、加层以及涉及荷载变化较大的改造等情况,应进行沉降观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说明主要包括: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建设部令第37号公布、2019年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文)的相关规定应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包含对拆除施工、高大模板、起重吊装、预应力加固等内容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5.2.4
结构改造平面图应包含新增构件布置及配筋图、拆除构件平面布置图等。
5.2.5
结构加固平面图应包含柱加固平面布置图(如有)、墙加固平面布置图(如有)、梁加固平面布置图(如有),板顶加固平面布置图(如有)、板底加固平面布置图(如有)、减隔震设施平面布置图(如有)、基础加固平面布置图(如有)等。
5.2.6
结构加固大样图应包含结构构件节点大样、非结构构件加固大样、新老构件连接大样等。
5.2.7
计算书中应注明所采用的计算程序名称、代号、版本及编制单位,计算程序必须经过鉴定;自行编制的计算表格应详细说明编制依据、计算公式等。
5.2.8
计算书文本内容应包含加固设计执行标准、总信息、位移、周期等文件,必要时提供改造前后结构设计信息、指标、地震作用计算结果等对比文件。结构局部改造项目可只提供改造范围涉及和影响(改造范围外)的相关构件的计算书。
5.2.9
计算书图形内容应包含构件几何简图、荷载简图、配筋简图等,如涉及到加固构件,加固后的构件简图中应包含加固构件的扩大截面、外包型钢、粘钢、粘纤维复合材料等信息。必要时提供改造前原构件简图、配筋简图、轴压比简图等文件。
【条文说明】 计算书中宜列出所有荷载来源及取值,包括楼层永久荷载,隔墙荷载等的取值计算过程。对于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工程,荷载一定要清晰、准确,确保结构安全。
5.2.10
计算书应包括新老结构连接的验算、重要节点的验算等。
5.2.11
计算书内容应当完整,所有计算书均应经过校审,由相关责任人(专业负责、设计、复核、审核等)在计算书封面上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和结构专业负责人注册章。
5.2.12
既有建筑涉及结构体系、荷载或受力方式改变的加固、加层、改造工程,设计单位应核查整栋建筑是否存在三项及以上不规则项,如果存在应进行专项研究和论证;如判定为超限高层建筑的,应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后,方可送具有超限高层建筑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5.2.13
在原超限高层内进行局部改造时,涉及到竖向构件增减、楼梯增减,楼板开大洞等情形时,建设单位应取得原主体设计单位或不低于项目规模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复核确认,并明确是否需要重新进行超限高层抗震专家论证,其抗震性能目标不能低于原设计抗震性能目标。
5.2.14
对结构或其部件进行拆除前,应制定详细的拆除计划和方案,并对拆除过程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制定应急预案。结构拆除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再生利用的原则。
5.3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要求
5.3.1
涉及既有建筑扩建、改建的节能设计,应按照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进行设计并提供节能设计专篇、节能设计表和节能计算书。涉及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等)的节能设计应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DBJ33/T1341-2025和《宁波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实施细则》甬DX/JS 016-2022的要求对既有公共建筑的外围护结构、用能设备系统等方面进行节能改造,节能设计专篇应按标准要求明确改造时所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条文说明】 依据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21第1.0.2条的规定,涉及改建、扩建部分的节能设计、装修工程设计应满足该标准的节能要求。
依据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21第1.0.2条的规定,改建和扩建部分的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应满足该标准的节能要求,装修工程设计建议也可按该标准的节能要求进行设计。
涉及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等)的节能设计应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DBJ33/T1341-2025和《宁波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实施细则》甬DX/JS 016-2022的要求对既有公共建筑的外围护结构、用能设备级系统等方面进行节能改造;若外围护结构、用能设备级系统等方面不在改造范围内,在经济技术合理情况下,也宜对上述相应部分进行节能改造。
5.3.2
涉及政府投资的既有公共建筑及超过现行能耗限额标准的其他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根据节能诊断报告的节能改造意见落实改造技术措施,并提供节能设计专篇。节能设计专篇中应明确节能改造部位、建筑屋顶增建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情况,并根据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既有公共建筑改造技术标准明确采用适宜的节能技术措施。
节能诊断按照涉及节能改造建筑面积实行分类管理:
1. 总建筑面积3万m2以上的既有公共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诊断报告书(附录E);
2. 总建筑面积1万m2以上不足3万m2的既有公共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诊断报告表(附录F);
3. 总建筑面积不足1万m2的既有公共建筑,应当填写节能诊断登记表(附录G)。
节能诊断报告书、报告表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具备条件的,也可自行编制。节能诊断登记表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条文说明】 依据《宁波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2~2030年》要求,率先推动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所属既有房屋建筑节能改造,市和区(县、市)公共机构建筑以及国有企业所有的房屋建筑改建、扩建应当在立项前将节能改造(含建筑屋顶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系统)纳入到工程建设内容,并优先使用列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自然资源部编制的《绿色技术推广目录》的技术和产品,节能改造未纳入改建、扩建工程的,项目立项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本条在此基础上,对照宁波市既有建筑能耗统计数据和宁波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数据,提出对超过现行能耗限额标准的其他既有公共建筑改造,也应进行节能改造,改造后应达到能耗限额标准的要求。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上安装的光伏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和验收应满足浙江省《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 33/1106的相关规定。此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前应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及检测报告,并制定详细的节能诊断方案,节能诊断后应编写节能诊断报告。节能诊断报告应包括项目及系统概况、建筑用能管理状况、建筑用能计量及统计状况、建筑能耗指标计算分析、建筑碳排放分析、建筑用能系统节能诊断与节能潜力分析、充分考虑利旧等情况经技术经济合理性比较后提出节能改造建议等。设计阶段应根据节能诊断报告中的节能改造意见落实相应改造技术措施,并应有节能设计专篇明确节能改造的部位和措施。
5.3.3
涉及政府投资的既有公共建筑扩建或者专项改造中整体拆除围护结构的改建,其扩建及改建部分建筑、结构与建筑材料、给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等专业设计内容应满足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二星级及以上技术条款要求,并提供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中应按照标准对应的技术条款明确采用的技术措施。
【条文说明】 依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浙建设函〔2022〕268号)文件"(二)强化既有公共建筑改造要求。政府投资的既有公共建筑扩建或者整体拆除围护结构改建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扩建及改建部分(建筑、结构与建筑材料、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参考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要求所涉及的技术条款进行建设,对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所需投资估算单列说明,并严格按照项目立项、设计、节能评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能效测评的流程开展全过程监管。"涉及部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满足5.1节及5.2节要求,并满足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的规定。未涉及部分,在经济技术合理时,也宜考虑采用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技术条款进行建设。
本条中专项改造中整体拆除围护结构是指建筑外围护结构拆除的外表面积占比大于1/2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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